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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农村建房政策,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危房修缮,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文件精神,结合临湖镇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实际,为妥善解决特色风貌区、建房限制区内的农民危旧房修缮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本镇建房限制区、特色风貌区内除违章建筑以外宅基地范围内的危辅房。
二、房屋修缮的条件
确实存在房屋倒塌、坠落、屋面大面积渗漏并有造成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辅房、围墙等建筑物。
三、房屋修缮的标准
房屋修缮必须符合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原式样的“四原”标准和要求。
四、报批程序
1.提出危房修缮的农户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宅基证、危房照片、修缮房屋平面图、立面图,并由四邻签字确认等所需材料。
2.村委会应严格审查房屋修缮户提供的材料、情况的真实性,经审查、研究同意后报镇建房办。
3.镇建房办应实地进行审核确认后,报镇建房领导小组会审,修缮申请批准的,通知所在村委会,由村委会通知修房户向城管队交纳保证金,按修缮辅房和其他建筑物4000元的标准执行,保证金交入城管队专户。
施工过程中城管队、村委会负责全程监控,发现有任何违章行为立即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
4.修缮房屋结束后,由镇建房办进行实地验收,修房户按批准修缮方案执行的,退还保证金。
5.受理农村危旧房修缮申请由镇建房办实行会办制度,原则为每两个月受理会办一次。
本实施细则自二0一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镇农村建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