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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局车辆管理,提高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确保车辆安全有序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调度与使用
1、机关车辆相对固定,实行分管领导派车管理制度,相关科室使用车辆由分管领导派车。一般情况下,办公室不负责机关车辆的统一调度使用,但必要时办公室可对机关车辆予以统一调配。
2、除提解大额款项、报送、收取紧急材料、接待重要外客外,在青口地区履行公务一般不予用车。
3、坚持节约用车原则,在油耗、维修、保养等环节上厉行节约,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自用车。
4、不同部门同时前往同一目的地时,应合并用车。不同部门前往同一目的地前后时间接近时,非紧急情况下,应安排合并用车。
5、辖区以外用车实行局长审批制,用车人员应提前1天填写《用车申请单》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呈报局长审批,办公室备案。用车结束后,驾驶员应凭《用车申请单》及时将出车情况和相关费用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和报销。如个人特殊情况确需用车出辖区以外的,由个人向办公室申请,经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派车,所需费用自理。
6、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调换车辆驾驶员的,驾驶员之间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中发现问题的须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未办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而发生的问题由接车驾驶员负责。
7、车辆用油由办公室扎口管理,实行加油单制度,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开具加油单,驾驶员凭加油单到指定加油点加油,杜绝公油私用。无特殊情况不得自行加油,确需自行加油或长途出车在外不便开票加油的,油费经办公室审核后予以报销。办公室按月对车辆油耗情况进行公布,接受内部监督。
二、车辆维修和保养
9、保持车辆的清洁。车辆管理和使用人员应每月对机关车辆卫生状况抽查一次,每季度对车辆安全情况检查一次。
10、坚持出车前、途中、返回后的检查制度,按要求定期保养车辆,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持随车装备齐全和性能良好。凡不按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车辆管理和使用人员负责。
11、车辆维修
(1)车辆维修实行审批制度。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填写《车辆保养、维修审批表》,经司机班长实地查看车辆并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厂维修。赴外地执行公务途中急需维修车辆时,驾驶员应通过电话报告并经用车部门证明后可先予维修,事后补办维修审核手续。
(2)车辆保养和维修时,驾驶员要填写保养和维修记录,由驾驶班长签字后,存入车辆档案。车辆维修过程中,驾驶员不得随意增加维修项目,确需增加项目的,须经审批后进行。
三、车辆安全管理
12、坚持每月25日作为“安全日”,集中组织车辆驾驶人员学习交通法规,分析事故隐患,检查事故苗头,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评比等。活动由办公室组织,办公室、分局、科室驾驶员参加。
13、使用车辆要注意锁好车门,因车门未锁而发生车辆事故或其他损失的均由使用人员负责。
14、试用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驾驶操作规程驾驶车辆,违者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费用自行负责。
15、严禁酒后驾车,凡酒后开车被公安处罚或被举报查实的驾驶员,临时工立即解聘,借用人员退回原单位,工商干部职工待岗3个月。
16、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县局值班领导或局长特批用车外,其他车辆一律停驶,集中停放在县局机关院内指定地点。通常情况下,夜间所有机关车辆应一律在县局机关停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集中停放的,驾驶人员必须事先报办公室批准。
17、所有执法车辆和带有工商标志的车辆除公务和执法外,一律不得他用,不得在酒店、娱乐场所停放。违者一经查实,对使用者和驾驶员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专职驾驶员管理
18、办公室指定专职驾驶员负责的车辆,专职驾驶员是该车辆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并负责定期保养、按期年审。
19、成立驾驶班,指定班长负责,班长职责:负责驾驶班政治、业务学习行政管理和爱车节约等工作;负责驾驶班人员考勤;协助办公室做好车辆报修项目和修理的审核;协助办公室抓好车辆报修和安全行车工作。
20、专职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听从调度,不得私自出车,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无执行任务的(除保养、维修车辆外),一律在驾驶班待命,确保随叫随到;执行任务时做到注意力集中,不违章行车。
21、专职驾驶员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平等待人、礼貌热情,严守工作机密、遵守职业道德,团结协作、安全行车。
22、专职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维修、保管等规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23、专职驾驶员全年如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发放安全奖500元。
五、分局、经检大队车辆的使用管理
24、分局、经检大队等部门车辆一律由各分局长、队长等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和调配,分局长和队长等是车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车辆出县的需事先向分管局长提出申请,出市的需事先向局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车。
25、分局、经检大队车辆的油耗标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
26、车辆的维修由分局、经检大队等部门提出申请,经驾驶班长实地查看并经办公室审核、报局长审批后,方可维修。
27、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汇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未经批准擅自出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28、分局、经检大队的车辆应随时服从县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并按时做好车辆的年检工作。
29、分局、经检大队的车辆使用规定除前款外可以参照机关用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