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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区社区文化阵地设施管理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社区文化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满足广大居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已命名的市级和区级社区文化宫的阵地设施。
第三条社区文化阵地设施要充分发挥教育、求知、娱乐、健身、休闲的功能,经常对居民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律、科技、文化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居民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满足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群众的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二章社区文化阵地设施的管理与经费投入
第四条镇(街道)分管文化工作的领导及文化站长要承担对所辖区域内的社区文化阵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社区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文化工作,切实把社区文化阵地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社区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负责社区文化阵地设施建设与管理,社区配有负责文化工作的专职文化员,按照社区文化建设标准配齐配强社区文化阵地建设考核人员。
第五条镇(街道)、社区每年应当将社区文化阵地活动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财务)年度预算。其中,社区每年用于文化阵地活动和管理经费人均(含流动人口)不少于8元。同时,在确保政府投入为主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鼓励企业等社会资金捐赠,扩大投入渠道,进一步充实社区文化阵地活动和管理经费。
第三章社区文化阵地设施的使用与服务
第六条社区文化阵地设施要充分利用教育培训室、老年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健身场地(球场、健身路径等)、戏台、宣传廊(橱窗)等设施和场所,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社区文化阵地设施从事封建迷信、赌博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挪用、挤占社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设施。社区文化阵地设施及活动按上级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社区文化阵地设施应有计划地开展各类演出、健身、比赛、娱乐等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社区每年组织开展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文体活动8次以上,努力做到月月有文体活动。
第九条社区文化宫每年举办理论教育、文化艺术、科普知识等培训不少于4期,阅报栏定期更换,宣传窗(或黑板报)定期刊出。积极推进社区图书室事业发展,广泛开展群众读书活动,社区图书室要确保每年新增图书100册以上。开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大力传播先进文化。
第十条社区文化宫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管好、用好现有文化设施,按照当地群众的文化需求、生活习惯定期开放,确保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应向群众公示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并在醒目位置标明文体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社区文化宫要加强文体团队建设,发掘和培养多种门类的业余文体骨干,不断巩固壮大群众文体队伍,力争社区业余文艺团队达到区三级标准以上。
第十二条社区文化阵地设施要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教育培训、团队活动管理、器材使用维护、图书借阅等制度并上墙公布,自觉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十三条社区文化设施要积极承办各级、各类文化活动,充分发挥现有文化设施的作用。对社区承办镇(街道)级、区级、市级文化活动、获得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奖励的,将给予考核分以外的奖励。
第四章社区文化阵地设施管理的考核与奖励
第十四条区级文化主管部门将会同区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每年对所辖社区文化阵地建设从阵地建设管理与经费投入、设施的使用与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值见附件),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文化阵地建设考核工作进行奖励,考核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考核奖励1万元,超过80分的,每增加1分奖150元;80分以下的,不给予考核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社区文化设施承办区级及区级以上文化活动。对社区承办镇(街道)级、区级、市级文化活动、获得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奖励的,再给予不超过20分的奖励,每1奖励分值为300元。
第十六条上述考核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与区文广局以联合文件形式下达给各社区,专款专用于文化阵地设施购置及维护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