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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目标考核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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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分市级机关社区工作履职情况和社区准入制度执行情况两个部分,重点包括:市直单位参与社区共建、服务社区、指导工作、工作作风、社区准入制执行等10项指标组成,每项指标考核分值10分,总分100分

三、考核方法和步骤

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评。市直各有关单位对照考核内容适时开展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结果与年度工作总结于2013年12月底前上报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社区评议。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考核内容制成评议表,于2013年11月底前发至全市每个城市社区(一社区一表),由各城市社区对考核对象进行满意度评议。每项指标设置“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了解或无此项”六个选项,分别对应考核分10分、8分、6分、3分、0分、6分,10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单个社区对考核对象的满意度得分。所有社区对考核对象的满意度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考核对象的社区评议得分。

(三)综合考评。由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上报的自查自评报告和社区评议得分作出综合评分,其中社区评议得分占总考核分值权重的80%。然后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评定A、B、C、D、E五个等次单位,每个等次单位数各为20%。

四、考核奖惩

年度考核评比结果以基本分并加以一定比例的增扣分形式体现,考核基本分为2分,评为A等次的得2.8分,B等次的得2.6分,C等次的得2.4分,D等次的得2.2分,E等次的得2分,如工作出现问题的,最高可扣基本分的100%。根据工作成绩综合评定的考核得分由市考核办计入对市直各有关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