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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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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加大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力度,激励全体人员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局各科、室、中心。

二、考核原则:

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量化考核。

三、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一)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具体内容及分值分配如下:

1.业务科室(中心):

(1)招商引资工作(5分);

(2)精神文明建设及纪律遵守情况(5分);

(3)审计计划完成情况(10分);

(4)审计项目质量情况(10分);

(5)审计成果(20分);

(6)审计信息化建设情况(20分);

(7)信息宣传工作(10分);

(8)审计文书和档案管理(10分);

(9)审计科研工作(5分);

(10)领导交办工作完成情况(5分)。

2.办公室:

(1)招商引资工作(10分);

(2)精神文明建设及纪律遵守情况(5分);

(3)审计统计工作(10分);

(4)信息宣传及政务公开工作(20分);

(5)及时做好各类文字工作(10分);

(6)做好文书复核及法制审理工作(10分);

(7)做好后勤服务工作(10分);

(8)审计档案管理(10分);

(9)审计科研工作(10分);

(10)领导交办工作完成情况(5分)。

(二)计分方式

采用得分、扣分、加分三种形式。

1.得分和扣分按各具体考核项目的目标完成实绩计算,加分是对工作完成特别突出或超额完成任务的额外加分。

2.项目扣分不超过被扣分项目的基本分值,扣完为止。

3.对不同项目采取不同的考核计分办法。

(1)考核项目和内容的具体分值分配和计分标准,详见《区审计局2013年科(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2)逾年度事项(如审计信息上稿;工作表彰;违纪资金入库、案件线索被立案等),列入次年度计分。

(三)综合加分项目。

1.凡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按照局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的规定,在科室考核总分基础上另加分,加分不封顶,并按规定给予引资人奖励。

2.对联合审计组完成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或跨科室完成的AO实例或审计方法,按照项目主审或主编2份、成员1人1份的权数,将审计项目、入库金额、AO实例或审计方法分别计入各科(室)目标。

3.某项创新属市以上首创,取得突破性成绩且产生较大影响的,并取得较大荣誉的,经考核组推荐,局长办公会认定,给予特殊奖励,并可以在总分基础上加5分。

4.工作中获奖或创建达标的,在目标考核总分基础上直接加分:党委政府颁发的按国家级15分、省级10分、市级6分、区级3分;党委政府组成部门颁发的按相应级次的80%加分;若个人获奖的分别按以上级次的80%加分。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组织

成立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全局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将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做好考核台账。

(二)考核程序。

1.自查。各科(室)要按照目标考核内容及要求,不断加强工作目标管理。年终,要对照目标考核内容自行检查,写出自查报告,并向考核组报送。有关事项要在自查报告中加以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未说明或未提供资料的,考核组不予承认。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谎报成绩和隐瞒问题的,所涉事项作零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被考核资格。

2.专项检查。考核组可根据局主要领导安排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某些工作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抽查,作为年终总评的依据或参考。

3.综合检查。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考核组对科(室)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4.总评。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五、奖惩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奖罚分明,不打和牌。

(一)奖励

1.设目标考核综合奖一、二等奖及目标完成奖: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目标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科室参与评奖,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确定。

2.设目标考核专项奖:审计项目质量奖、审计成果奖、信息宣传奖、信息化建设奖、创新创优奖、特殊贡献奖。

3.设先进工作者6名。

4.基本奖为考核得分乘以相应分值。

(二)处罚

1.对年终综合考核得分在70-80分的科室,基本奖下浮20%;年终综合考核在60-70分的科室,基本奖下浮50%;目标考核为末位且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科室,取消基本奖,同时科室负责人作书面检讨。

2、对发生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重大问题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并对科室负责人给予处罚。科室人员被市、区两级及本局查到违反软环境治理规定的,除按纪委规定进行处理外,查到一次,罚款200元;被查到两次,罚款400元;被查到三次以上的,除罚款500元外,科室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向全局作出检讨,在考核总分基础上另减5分,取消本人和科室负责人全年基本奖,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考核时间:

综合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12月至次年1月进行。考核组在考核年度内可对某些特定内容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本办法由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况,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