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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综合工作考核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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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综合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局机关综合工作考核管理,规范局机关工作秩序,切实转变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局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扎实推进审计事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局机关在岗工作人员。

二、考核方法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台账记录与组织考评相结合。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考核:作风纪律、机关学习(活动)、文明创建、廉洁自律、领导交办五项内容。

1、工作纪律(20分)

工作期间,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有事请假,不无故缺席,工作认真,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2、机关学习(活动)(20分)

按时参加局组织的学习培训和其他集体活动,做到不迟到、早退和缺席,并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好心得体会,按要求完成学习、活动任务。

3、文明创建(20分)

做到勤奋工作,文明高效,礼貌待人,优质服务。办公室环境优美、清洁、整齐。

4、廉洁自律(20分)

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要求、规定,做到自觉遵守审计署“八不准”,文件规定的审计人员“十不准”和审计组“十条纪律”。

5、领导交办(20分)

按时完成领导交办工作任务,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四、加分因素

1、每提供一条招商引资信息加2分;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并签约的,加10分;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并开工的,加20分,同时实行专项奖励。

2、本人或本人所处科室、中心被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表彰为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被评为先进单位的,科室负责人一次加8、5分,科室其他人员一次加5、3分,被评为先进个人的,本人一次加8、5分,科室负责人加5、3分。

3、本人或本人所处科室、中心被市审计局或县委、县政府表彰为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被评为先进单位的,科室负责人一次加3分,科室其他人员一次加2分,被评为先进个人的,本人一次加3分,科室负责人加2分。

被局或县其他部门表彰的加1分。其他上级部门表彰的比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