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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业务管理,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审定内容包括:重要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事项以及其他审计业务事项。
第三条审计业务会议由法制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向总审计师提出,由总审计师提请局长确定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也可以委托副局长主持。
第四条审计业务会议出席人员主要包括:有关局领导,法制科负责人及审理人员,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审计人员。涉及经济责任、绩效、预算执行及政府投资等内容的审计项目,必要时有关科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可参加会议。
第五条审计业务会议由总审计师通知法制科安排会议有关事宜。会议时间确定后,法制科通知与会人员,相关业务科室应将会议研究的有关材料提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
第六条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重要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审计组或所在科室汇报调查了解情况,全面介绍审计实施方案情况;
(二)与会人员讨论审计实施方案;
(三)根据讨论意见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四)审计组或所在业务科室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实施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七条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调查)报告、处理处罚事项等,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审计组所在科室汇报审计实施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意见、审计评价,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
(二)法制科汇报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审理意见;
(三)与会人员就审计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审计评价是否客观、处理处罚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讨论,重点研究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的重大事项;
(四)会议对审计决定、审计移送事项、专题报告事项以及审计建议等进行讨论确认;
(五)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作出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八条审计业务会议研究事项一般遵循下列要求:
(一)相关科室汇报工作情况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二)讨论发言顺序一般是审计组所在科室(科室所属与会人员发言由科长指定)、法制科,局领导;
(三)会议主持人作出审计业务会议决定时,应征询与会人员意见。
第九条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会议记录,并代拟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对与会人员的保留意见应当在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中载明。同时,法制科应做好会议备查记录,会议决定经法制科核稿后由总审计师审核,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条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处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审计组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进行修改,送法制科核稿,由总审计师审核,对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区委区政府和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的审计文书及专题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对其他审计文书报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十二条其他审计业务事项的审定,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审定事项临时决定。
第十三条审计组负责将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