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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决定责任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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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决定责任制

为严格审计执法,保证审计决定的全面落实,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审计决定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计决定落实事项,包括以局机关名义作出的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中审计处理、处罚以及移送处理事项。

第二条 审计决定落实工作由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具体由审计组落实,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第三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文书确定的执行期限,进行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回访,了解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取得有关落实依据。主要包括:审计决定要求收缴财政款项、罚没款、应缴税金和应缴财政专户款的,应取得缴款书或银行转帐回执等复印件;归还原资金渠道,调帐处理以及其他处理事项的,应取得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原始凭证和帐表资料的复印件;提请主管部门处理和移送处理事项,应取得有关部门处理情况的回函或说明。

审计组进行审计决定落实回访后,应及时向所在业务部门提出审计决定落实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情况,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没有落实审计决定的原因以及应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第四条 实行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反馈报告制度。法规处分业务处室建立每个项目审计决定落实台帐。审计组所在部门定期将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反馈法规处。法规处按照有关审计法律文书逐一核实确认,计入台帐。对已过执行期仍未落实的审计决定,由法规处向有关业务部门发出催办通知,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反馈法规处,法规处不定期将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向局领导汇报。

第五条 审计决定落实情况纳入局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具体考核事宜按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