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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通过《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刊印发行。审计机关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告审计结果: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专门出版物等;
(三)互联网;
(四)新闻会;
(五)公报、公告;
(六)其他形式。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审计局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计程序:
(一)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市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市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市政府说明,市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同意见的,可以公告;
(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市审计局审批决定。
市审计局各处室不得审计结果公告。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四)涉及不宜公告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九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审计机关举办新闻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