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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令第6号),结合我局审计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分别由局长、分管局领导、业务处长、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复核机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并决定审计查出的需要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的经济案件;
(二)研究并决定审计查出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或巨大损失浪费问题的处理处罚;
(三)研究并决定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审计强制性措施;
(四)研究并决定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审计复议案件;
(五)研究并决定审计听证等重大审计事项;
(六)研究并决定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方案;
(七)研究并部署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或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安排;
(八)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本着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原则,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
(九)研究决定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
(十)其他重大审计事项。
第四条 讨论审定审计报告,要遵循重要性原则:
(一)一般审计项目(指审计项目的审计资金总额500万元以下)的审计报告,由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决定。参加人员包括分管局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机构负责人,审计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二)重要审计项目(指审计项目的审计资金总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由分管局领导提议,经局长或者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局长、分管局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五条 审计业务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六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
第七条 复核机构对审计组落实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第八条 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的审计复议、审计听证、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等重大审计事项的具体实施组织工作,由复核机构负责办理。
第九条 审计业务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复核机构负责。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