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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干部廉洁自查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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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干部廉洁自查规定

第一条树立“八荣八辱”的荣辱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实事求是;

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第二条遵守中纪委颁布的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和勤政廉洁规定,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严格执行审计署“八不准”纪律,增强自警、自重、自爱的意识。

第三条遵守全总经审会制定的工会经费审查审计有关规定以及省总、市总、区总制定的审查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办法,规范审计行为,使每项审计内容、范围、方式、程序等都符合规定。

第四条经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工会组织利益、职工群众利益和审计人员职业荣誉的活动;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有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遵循保密性原则,不泄露审计工作中涉及到的机密;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五条经审干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本规定由区总经审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