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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低保报审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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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低保报审制度

一、凡持有辖区内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法律范围内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应以户口属地为原则,除长民办53号第十五条规定外,人户分离的须人户一地后方可申报。一家多户口的向家庭经常居住地申报;不同保障标准区、县之间,在户口所在地申报。

三、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于每月1日前由户主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反映家庭困难和实际收入情况,按长民53号第八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证件。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不予受理。

四、城市低保申报审批实行“随时申报、按月审批、半年核查、年未重新申报”制,按“书面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社区初审并张第一榜公示无异议——街道审核并张第二榜公示无异议——区民政局审批并张第三榜公示无异议”的公开办事程序,由社区、街道、区民政局三级把关,社区每月、街道每半年对低保对象进行核查一次,领取保障金满一年需继续救济的,应重新申报。

五、社区自接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应进行受理审批登记,建立受理审批登记台帐,于30日内办好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出具书面通知,做好政策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