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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省残疾人就业保障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及《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代缴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法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奖金。
第三条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和使用,要坚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为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出发点,以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残疾人共享改革开放、富裕文明和谐成果,感受社会主义大家庭温暖为目标要求。
第四条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收缴管理。州财政局、残联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各县财政局、残联负责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并实行分级全额管理和使用。
各企业就业保障金收缴,按照州残联、州地税局《关于明确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范围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分别与州县财政有预算拨款关系的州县全额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残疾人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均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数额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人数)×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依州县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已安排就业残疾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按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第七条残疾人保障金划拨程序和办法。
(一)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有月1日至月20日期间,携带《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单位职工花名册、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书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分别到州县残联办理年审手续。
(二)每年月5日前,州县残联根据各单位年审情况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告知)书》。对按时参加年审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书》,确定各单位年审的残疾人职工数和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对未参加年审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告知书》,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缴纳金额。各单位应在每年5月20日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告知)书》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向州县残联反馈复核意见。不按时反馈复核意见的,视作认可。
(三)州县残联在每年月5日前,将州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残疾人保障金代扣数额提供给州县财政局;州县级各单位在上报第三季度公用经费用款计划时将代扣的残疾人保障金以直接支付方式一并上报。
(四)残疾人保障金划拨账务处理。各预算单位根据州县残联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告知)书》和州县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录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将扣缴的残疾人保障金支付到州县财政局的非税收专户中(开户银行、帐号等信息与州县财政、残联联系)。
(五)州县残联在非税收入专户开户到帐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分单位开具“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并交付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以保证收入及时准确入库。
(六)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州县残联开具的“非税收一般缴款书”第四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社会保障缴费
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
第八条州县残联具体负责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工作,包括用人单位上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工人数的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汇总州县上报年审情况等工作。
第九条州县残联在每年按比例就业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瞒报、虚报录用残疾职工数或拒绝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由同级财政、残联责令其足额上缴保证金,对既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对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一条残疾人保障金原则上不予缴纳或减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报同级财政和残联审批。
第十二条残疾人保障金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参加培训、教育和扶残助学费用。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及社区就业。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旅游业及多种经营。
(四)补贴残疾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费用补贴。
(六)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费用。
(七)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及有关就业服务费用补贴。
(八)组织就业困难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劳动费用补贴。
(九)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社会保障费用。
(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支出。
残疾人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三条残疾人保障金的管理
(一)残疾人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促进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在预算上单独编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州县财政和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收支管理。州县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预算,按照预算内资金管理的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财政预算草案,由财政部门划拨到残联使用。对预算外专项用款,经财政部门重新审核批准后,方可划拨。
(三)残疾人保障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县财政、残联应及时将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应缴纳保障金审核情况,报州财政、残联。
(五)州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残疾人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四条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州县政府应将残疾人保障金收缴列入州县属各单位,特别是残工委各成员单位班子年度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兑现。州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建立数据通报和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起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州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