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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补助实施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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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切实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和谐建设,规范使用重度残疾人救助资金,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我州户籍,未享受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本人无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在一级或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第三条实施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要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我州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和五保供养,本人无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均有权享受生活特别救助待遇。

第五条城镇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100元;农村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50元。

第六条申请。重度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出具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填写《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审批表》。

第七条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残联审核。

第八条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后转同级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核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经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及时书面通知审核部门及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委会(社区)公示后(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填发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

第九条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要随低保对象的调整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审核、审批。民政部门要对符合低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应保尽保,确保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

第十条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州、县两级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及时上报州残联。

第十一条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80%,州财政承担5%,县财政承担15%。县级财政部门要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二条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季度直接发放给残疾人。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发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十三条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负责制。各级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救助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部门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特别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残联、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各县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县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从事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六条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居民,县残联要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残联、财政、民政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各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报州残联、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州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