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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市区监控的保障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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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市区监控的保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设内容包括前端视频采集系统(摄像头、云台等)视频信息传输系统(光端机、连接公安监控平台与监控点的光纤或电缆)公安监控平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第二条本市的城区报警与监控系统分为报警系统和监控系统两部分。报警系统是指采用探测器自动获取被保护区域的警情或通过紧急报警装置手动演讲警情并将警情传送到接警中心的系统。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在前端安排摄像头等手段。

第三条报警系统依照应用目标的重要性分为报警一、二、三级系统。报警一级系统所保护的对象为涉及国家平安、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的重点部门、要害部位;报警二级系统所保护的对象为易发生治安案件的公共场所;报警三级系统所保护的对象为单位内部、涉及个人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私人场所。

第四条监控系统依照覆盖目标的重要性分为监控一、二、三级系统。监控一级系统所监控的目标是城区主干道、次干道、治安复杂地段、城区出入口;监控二级系统所监控的目标是易发生治安案件的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复杂场所;监控三级系统所监控的目标是重点单位内部的治安关键部位、住宅小区的公共部位。

第二章建设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报警一级系统建设范围包括党政机关机要部位、金融网点、金库、金店、危险物品仓库、枪械弹药库、档案馆、文物维护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等要害部位。建设内容包括报警主机、紧急报警按钮、入侵探测器。

第六条报警二级系统建设范围包括娱乐场所、网吧、饭店(含宾馆、酒店。

第七条鼓励下列单位建设报警三级系统:临街重点店面、重点仓库、内部单位的出入口及财务室(资料室、档案室等)私人住宅区等。建设内容包括报警主机、紧急报警按钮、入侵探测器。

第八条监控一级系统建设范围包括:

㈠市、县(区)两级党政机关四周范围、出入口;

㈡各出城治安卡口;

㈢市中心城区内各主要路口;

㈣城区主干道;

㈤城区次干道、商业街;

㈥公共聚集场所;

㈦治安复杂地段;

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第九条监控二级系统建设范围包括:

㈠汽车客运站以及货运站的出入口、室外广场及其他重要部位;

㈡集中存放危险物品、枪械弹药、重要档案、文物、贵重物品场所和馆库(如弹药库、博物馆、档案馆等)主要出入口以及要害部位;

㈢广播电台、电视台、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电讯枢纽的重要部位;

㈣大型商业市场(商业中心、电脑城、大型电器市场、大型百货公司、大型批发市场、超市、大型农贸市场)室外广场或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

㈤三星级以上饭店的门前广场、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

㈥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歌舞厅、网吧、电子游戏室等)室内和门前广场、主要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㈦银行、证券、安全、金店等金融单位的贵重金属、货币、票据的存放场所。

㈧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

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第十条鼓励下列单位建设监控三级系统。

㈠党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㈡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部门的办公场所、对外营业厅门前以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㈢加油站、油库的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㈣高等及中等专业院校、职业院校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㈤各级中小学、幼儿园的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㈥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广场、道路、休闲区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㈦各厂矿、企业的主要出入口、库房、办公区域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㈧二星级以下饭店的重要部位;

㈨大中型体育场馆的室外广场、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

㈩三甲以上医院的主要出入口、停车场、门诊大厅及其他重要部位;

(十一)主要露天公共停车场;

(十二)公园、游乐园的门前广场、主要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建设内容与第九条第二款相同。

第三章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用于城区道路和治安复杂地段社会治安防控目的报警与监控系统以政府投资、公安机关建设为主。

第十二条报警一级系统、监控一级系统和报警二级系统、监控二级系统应与公安机关联网。鼓励报警三级系统、监控三级系统与公安机关或保安服务公司联网。

第十三条平安防范设施所用产品、设备和材料。产品应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市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技防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五条技防工程的建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平安行业规范〈平安防范工程顺序与要求〉和其他有关平安防范行业规范、国家规范的规定执行。

应经省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采用无线传输信道的技防产品或工程。

第十六条技防工程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必需由施工资质为三级以上的施工单位承建;技防工程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必需由施工资质为二级以上的施工单位承建。达到招标条件的必需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中的技防工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平安行业规范〈平安防范系统验收规则〉中规定的规范。

第十八条道路监控效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能监控路口上所有方向的车辆、自行车、行人;对车辆要求能辨清车型、车牌;对行人要求能辨清人脸;

㈡能监控整条机动车道上的双向车辆和非机动车道上的自行车、行人;对车辆要求辨清车型、车牌。

㈢能监控整条人行道上的双向自行车、行人以及书报摊、电话亭等目标;要求能辨清人脸和所持(推)物品;能监控所有公交车停车站的车辆、人流;对车辆要求能辨清车型、车牌;对行人要求能辨清人脸;

㈣能监控道路收费站和出城卡口所有车辆的车型、车牌和摩托车驾驶员的人脸;

㈤全天候(白昼、黑夜)监控功能。

第十九条门口监控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能监控所有出入人员身体部位的正面、正面;

㈡能监控所有出入车辆的车型和车牌;

㈢能监控门外50平方米范围的所有目标;

㈣全天候(白昼、黑夜)监控功能。

第二十条大型室外广场监控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能监控广场每个角落的车辆、行人;对车辆要求能辨清车型、车牌。

㈡能对广场整体进行全面监控。

㈢全天候(白昼、黑夜)监控功能。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公交站场监控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能监控停车场、公交站场的整体情况;包括车场中的所有车辆和人;对车辆要求能辨清车牌。

㈡能监控停车场、公交站场出入口的情况。对行人要求能辨清人脸。

第二十二条汽车站、大型赛馆室内公共场所监控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对车站各安检口、进出通道、大厅、车站站台等部位装置足够的摄像头。

㈡对大型赛馆的观众台、竞赛场地、重要通道装置足够的摄像头。

第二十三条居民小区、自然村、企业员工生活区等场所监控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能对区内重点公共场所进行监控;

㈡能监控所有出入人员身体部位的正面;

㈢能监控所有出入车辆的车型和车牌。

第二十四条重要企事业机关单位内部监控效果。

第四章保证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级综治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大力宣传城区报警和监控技术系统建设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确保建设工程按要求推进。市综治委应将城区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畴,加大考核力度,推动各项建设责任和措施落实。对建设工作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成绩突出的给予惩处;考评不合格的应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新开工的城区建设项目应将报警与监控系统列入建设内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城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及金库的门前、出入口、大厅等重要部位的监控信号应当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接警与监控平台相联。

第二十八条鼓励、提倡重要企业、商场、商铺、私人住宅等在完善技防设施后参与财富安全。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第九条第㈠、㈡、㈢、㈣、㈤、㈦、㈧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方法第九条第㈥项的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