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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系统文化绩效管理制度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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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系统文化绩效管理制度2篇

第一篇 廉政文化建设单位长效管理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要求,深入落实《区廉政文化示范点、示范系统和区域创建工作意见》,建立健全廉政文化建设长效机制,规范全区廉政文化示范单位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区廉政文化建设,提高廉政文化建设整体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象范围。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单位,主要是指年以来,在廉政文化建设中分别被省、市和区命名的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系统和区域以及反腐倡廉教育基地。

第三条基本内容。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单位长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对示范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建立示范单位档案;总结推广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示范单位复查等。

第四条组织架构。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单位长效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区纪委宣教室牵头、各派驻工作室协助配合,示范单位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具体负责。

第五条目标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单位长效管理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整合各方力量和有效资源,不断提高廉政文化建设和管理水平,确保发挥示范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

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进步。每年制定廉政文化建设的计划和方案,经常组织廉政文化活动,不断提高建设质量,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第六条痕迹化管理。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单位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要建立、完善示范单位长效管理档案,内容一般包括单位概况、创建工作安排、总结、申报审批表、有关创建活动记录、文字、图片、音像资料、各类考核记录、奖惩记录以及创建批准、变更、复查和撤销资料等。

市级及以上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单位长效管理档案报区纪委宣教室备案。

第七条动态考核。区纪委、监察局结合廉政文化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对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定期复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特色鲜明、示范作用明显的,择优推荐升级;对廉政文化建设不能长期坚持、不符合廉政文化建设示范标准、示范作用不明显的,责令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两个月,整改合格,保持示范单位称号;对整改不力、复查后仍然不合格的,经区纪委常委会同意后,公开通报,撤销示范单位称号,予以摘牌,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参与创建。

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和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示范单位称号,予以摘牌。①示范作用不明显、廉政文化建设工作不能长期坚持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复查后仍不合格的;②中层以上干部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被查出窝案、串案的;③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不力且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④党员干部信访举报较多、群众反响较大的;⑤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被通报或点名批评的;⑥村级勤廉指数测评位列全区倒数十名的;⑦其他应予摘牌的有关问题。

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系统和区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示范单位称号,予以摘牌。①主管部门、单位存在上述7种情况之一的;②所辖示范点被摘牌后,覆盖率达不到标准的;③未实现示范点全覆盖的示范系统和区域,每两年没有新增示范点的。

第八条变更注销。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如更改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区纪委报告,否则,原命名称号注销;对重组、分立、合并的示范单位,须经重新考核验收予以确认;不同级别的示范单位合并,其荣誉称号就高不就低。

第九条结果运用。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单位长效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被撤销示范单位称号、予以摘牌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视情扣除一定分值。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 单位绩效工资工资纪律管理规定

为确保我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的严格执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特作如下纪律规定:

一、一律不准自行设立津贴补贴项目

除统一规范发放的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和国家统一管理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设立津贴补贴项目,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实物。

二、一律不准自行提高绩效工资标准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下管一级”政策的原则,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制度,不准自行提高绩效工资标准。绩效工资标准的提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县(市)区属事业单位要提高绩效工资标准的,须由县(市)区政府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直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提高,须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凡涉及到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级及工作年限变化而调整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事项的,必须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一律不准自行扩大绩效工资发放范围

各地要严格控制、管理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各部门、各单位不准超编进人,擅自改变人员性质,自行扩大绩效工资发放范围,不准吃空额虚报冒领绩效工资。

四、一律不准以兼职等名义在下属企业单位、工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领取绩效工资外任何名义的津贴补贴

五、一律不准自行扩大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用于发放绩效工资外的津贴补贴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纪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单位不准违反规定动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及非税收入手续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或处置收入擅自用于发放绩效工资外的津贴补贴。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的经费发放津贴补贴。各部门、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有关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准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发放津贴补贴。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严格执行上述“五不准”纪律规定。各级纪委、组织、监察、财政、人社、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以上“五不准”纪律规定的行为。凡违反“五不准”规定的,除发放或领取额全部收缴财政外,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实施责任追究。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