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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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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

为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快速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进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根据《省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并结合我州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一)在州境内,依法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已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企业的,不再进行认定。

二、认定条件

(一)企业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生产、经营为主营业务,且符合国家科技和产业发展政策。

(二)企业业务经营一年以上,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其主营收入占企业销售(服务)收入的50%以上。

(三)企业内部具有国民教育中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的20%以上。

(四)企业拥有一定自主研发的技术储备(含授权的专利、登记的成果、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授权转让的技术或专有技术等。

(五)企业拥有较稳定、开放的研究开发或技术创新机构(研究设计组、技术开发室、技术开发中心或企业研究所),而且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自筹经费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

(六)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高于全州平均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

三、认定程序

(一)州级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复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定的办法。各市、县、行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科技型企业认定的推荐工作。

(二)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如实填写《州科技型企业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有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3、有关的技术储备(专利、科技成果、专营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其简历;

5、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复印件;

6、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及申报材料进行评议,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在媒体公示征询意见后,由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州科技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经复审通过的企业由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正式下文公布。不符合科技型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科技型企业称号,同时不再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二)科技型企业复审提供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州科技型企业复审表》;

2、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科技型企业实行季报、年报制度。在每季第一个月15日和每年1月底之前,各企业将其上季度、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报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四)企业在申请认定或资格复审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科技型企业称号的,经查实,由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取消其称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认定申请。

(五)科技型企业需要变更名称、营业地址、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优惠政策

(一)市、县、行委科技管理部门优先推荐州级科技型企业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符合省级科技型企业申报条件的,将及时推荐至省科技厅进行省级科技型企业认定。

(二)科技型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用其科研成果、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作价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其入股比例不受限制,自行商定。

(三)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科技型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享受国家和省上有关科技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