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企业财务监管规则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则,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2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规则.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规则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规则;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规则,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规则.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则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规则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18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19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规则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20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规则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21条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22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23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24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25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26条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27条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28条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29条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30条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31条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32条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33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34条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35条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36条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37条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38条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39条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40条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41条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的(含5万美元)资金,其余: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5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42条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43条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规则.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44条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45条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46条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47条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48条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49条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50条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51条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52条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53条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54条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55条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56条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57条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58条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59条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60条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61条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62条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五节工资及奖金
第43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规则.
第44条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45条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46条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规则,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7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8条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49条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50条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51条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第52条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规则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53条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54条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55条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56条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57条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
第58条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