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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企业行政一把手每月深入本企业生产一线进行不少于15次以上的现场检查、督查或带班作业;各企业的行政副职、安全主任必须带班、跟班作业,坚持与作业工人同上、下班,认真搞好生产现场及各环节的安全巡回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企业班、组、队、室的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作业班次安排和劳动组织管理要求,亲临现场,监守岗位,加强现场动态监管。
2、各企业项目建设工程,要上报立项报告,乡经济发展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审批后乡上要委派3人以上,进行工程项目招投(议)标活动,依此确定项目承建单位及价格。严禁不公开透明,私自操作行为。违者处罚企业法人10000元,并责令检讨,通报全乡。
3、各企业的库存物资不得超过200万元,以提高资金周转率,严防压库。不合理的支出和不需采购的材料、购置的劣质产品,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经手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4、销售管理。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乡经济发展办统一指导价(无论是营业窗口和合同煤),均不得低价位倾销,原则上是营业窗口销售,大宗用户(当月单宗1000吨)确需签定合同的,企业要申报乡经济发展办公室批准。
5、各企业1万元以上大型设备采购,必须经企业两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乡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批,并报经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批准后按计划执行。批复后由乡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招投(议)标活动,并由2人以上共同采购,向3家以上供货商摸底询价,必须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结算,降低采购成本和赋税;一次性非生产用途3000元以上的支出,应报乡经济发展办公室批复支出,对不按规定上报审批的材料采购和支出,按照所采购价值和支出金额的30%处以罚款,矿长(经理)和会计各承担50%。
6、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凡确需外出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企业法人因各种原因外出1天以上必须向书记、乡长汇报同意,经委主任假条签批后办理外出期间本职岗位工作交接手续,安排部署好整体工作,并做相应记载后方可离开单位;其它副职因事外出和有事请假3天以上者,经本企业同意,报乡安委会主任批准后,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方可离开单位,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7、各企业若发生不安全轻、重伤亡事故的必须在半个小时内电话报告乡安委会,后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发生重伤亡事故一起,企业法人自动引咎辞职,分管安全副矿长、跟班矿长、安全主任、副主任就地免职,待调查清楚原因后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法律程序追究个人责任;发生轻伤事故一起,罚企业法人10000元,其它副职各5000元,待调查清楚原因后,视其情节,再作相应处理。
8、车辆管理。各企业要严格调度,确保每天要有一台车辆保证值班。严禁各企业法人私自驾车,因此而产生的不安全后果,一切责任自负,并发现一次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