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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提高资金风险防范与化解能力,优化金融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设立磐安县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为确保周转金的安全有效运作,规范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周转金的宗旨是增进企业之间团结协作,互帮互助,提高企业凝聚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增强银行对企业的信心,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降低财务成本。
第三条周转金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互助、专业管理、临时应急、安全有偿"的原则设立;并按照"短期、应急、有偿、安全、救急不救穷"的原则运作,用于企业银行到期借款的转贷周转。
第四条成立磐安县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县政府领导,县府办、财政局、国税局、经贸局、工商局、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监办、各商业银行、信用联社及认缴企业负责人代表组成。管委会负责周转金管理决策、认缴企业审查及其它重大事项。管委会下设周转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负责周转金使用的申请受理、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周转金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具体办理周转金的募集、拨付、回收、结算等业务。
第二章周转金的筹集规模及来源
第五条周转金首次筹集规模3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周转金来源:
(一)企业认缴2000万元以上;县财政出资1000万元。
(二)周转金由企业自愿认缴,每家企业认缴额度不少于10万元,上不封顶。认缴企业享受周转金使用的权利,未出资认缴的企业无权使用周转金。企业按规定时间认缴的,从认缴资金到位次日起享受权利;未按规定时间认缴到位的,从缴款之日起30日后享受使用周转金权利。
第七条周转金募集的对象为近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合法经营、资信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基础、主营业务稳定、在县域内开设基本存款帐户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的其它企业。
第八条认缴资金不得抽资、减资,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抽资或减资的,须经管委会批准。
第九条管委会可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成员企业的资金需求状况,对周转金的筹集规模、认缴额度、认缴对象等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周转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申请使用周转金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周转金使用额在银行承诺同意转贷的额度内;
(二)单笔额度在企业实缴金额的10倍以内,1000万元以下;
(三)申请日以前使用的周转金已还清,且一年内无违约记录;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使用周转金,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周转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用途、金额、时间及还款计划等。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周转金的企业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填写磐安县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使用审批表;
(二)提交银行同意转贷确认书;
(三)与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应急互助周转金使用协议;
(四)出具归还银行贷款凭证;
(五)出具归还使用周转金凭证。
第十三条周转金在贷款银行、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之间封闭运行,周转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周转金汇入使用企业的银行还款账户,银行收到还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转贷手续。银行将转贷资金转入使用周转金企业账户的同时,凭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供的企业周转金及其使用费还款转帐支票,即时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为了有效防范周转金使用风险,管委会成员单位应共同遵守周转金风险防范协定书。若银行违反协定或确认书的,按确认书和协定书承担责任,并由管委会作出如下措施:
(一)在成员企业及有关部门中予以通报;
(二)减少财政间歇资金存款。
第十五条经审定不符合周转金使用条件的,周转金管理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重大情况须及时向管委会汇报,告知有关部门和债权银行采取其它应急措施和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使用周转金的企业,实缴金额内的部分,使用费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含头尾两日);超过部分,使用费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含头尾两日)。逾期归还的,按逾期金额日千分之一的利率加收逾期使用费(含头尾两日),且一年内不予使用周转金。
第十七条周转金开立专户,按协议存款利率存入指定银行。为鼓励、引导银行主动参与企业应急互助行动,对在企业应急互助中诚信守约、成效显著的银行在存款安排时给予倾斜。
第十八条对使用周转金的企业,追加该企业股东及其配偶个人资产无限连带保证。
第十九条周转金使用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信守合约,专款专用;周转金管理办公室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必须严格监控,确保周转金的有效投放、规范使用、安全回收。如发现使用不当、信用失范等行为造成周转金风险的,管委会要及时协调有关单位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周转金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操作的给予严肃处理;对擅自动用周转金的,要责令收回并追究其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周转金的收益分配及解散清算
第二十一条周转金收益实行年度结算,企业实缴资金、财政配套资金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保底收益,另有盈余按比例分配。
第二十二条周转金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业务费用,在财政配套资金的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计入周转金运行成本。
第二十三条三分之二的成员企业申请撤资或企业筹集资金到位不足初期规模二分之一的,经管委会研究,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散,盈亏按缴资比例清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管委会研究决定。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试行情况对有关条款作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1.磐安县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使用协议;
2.磐安县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使用审批表;
3.确认书;
4.xx县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风险防范协定书。
xx县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使用协议
甲方:xx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乙方:
乙方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甲方申请使用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根据《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周转金用途:乙方必须用于归还银行(社)年月日的到期借款。
二、周转金使用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其中实缴额度内元。
三、周转金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周转金使用费:实缴额度内元按日计算(含头尾两日);其余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含
头尾两日)。
五、周转金拨付: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甲方将周转金如期划入乙方的银行还款帐户。
六、周转金偿还:乙方在办理银行转贷手续时,出具周转金及其使用费的还款转帐支票;银行将转贷资金转入使用周转金企业账户的同时,凭甲方提供的企业周转金及其使用费还款转帐支票,即时将款项转入指定周转金账户。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期归还的,自逾期之日起加收日千分之一的逾期使用费,并通报各金融机构,建议降低其信用等级。
2、若乙方违约,一年内不再享有周转金使用的权利
3、乙方未能按期归还的,甲方即时启动紧急保全措施,乙方同意追加乙方股东及其配偶个人资产无限连带保证。
八、争议解决: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县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管理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磐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签订协议日期:年月日
签订协议地点:
xx县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使用审批表
企业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贷款银行帐号申请金额千佰拾万仟百元。(¥:元)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企业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周转金
使用原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审核人意见
同意使用周转金元(大写)元(小写),其中元(大写)元(小写)按日计算使用费(含头尾两日);其余元(大写)元(小写)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使用费(含头尾两日)。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一审核人(签字):第二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周转金管理办公室意见
周转金管理办公室(盖章)主任(签字):
年月日
确认书
xx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企业)(账户)年月日在我行(社)到期贷款元(大写)元(小写)。经我行(社)审核,该企业符合我行(社)的转贷要求,转贷抵押物(或保证人)已落实,我行(社)确认予以转贷,并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行(社)同意转贷该企业此笔贷款,并在年月日前发放贷款资金。
二、我行(社)同意:贵公司拨付的周转金进入(企业)账户的同时,即时用于归还该企业在我行(社)的到期贷款。
三、我行(社)同意:凭贵公司提供的企业周转金及其使用费还款转帐支票,转贷资金进入(企业)账户的同时,我行(社)即时将周转金及其使用费划转到周转金专户。
四、我行(社)同意:该企业在使用的周转金未归还贵公司前,未经贵公司书面同意,用于我行(社)的原贷款抵押物权证不予退还,代为妥善保管。
五、如由于我行(社)原因导致周转金无法及时收回,我行(社)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讨;一个月内仍无法收回的,我行(社)愿意承担因此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
单位(公章)信贷员(签名):银行(社)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xx县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风险防范协定书
为了确保xx县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的有效投放、规范使用、安全回收,磐安县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成员单位,就周转金风险防范有关事项,并达成如下协定。
一、周转金的运作严格按《磐安县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管委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听取周转金管理办公室关于周转金募集、使用、回收、收益、管理等情况的汇报,各部门、银行和企业之间的配合协调情况的汇报;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工作措施。
三、周转金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出具认缴出资企业的名单,及时通报认缴出资企业的变动情况。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磐安县支行、金华银监分局磐安监管办负责监督商业银行履行转贷承诺,对违约银行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五、县财政局对违约银行作出减少财政间歇资金存款或取消财政存款帐户的处理。
六、县国税局对企业采取注销税务登记、查封账户或财产保全等强制性措施前,应通报周转金管理办公室;如发现执行对象为正在使用周转金的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周转金管理办公室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七、县人民法院对周转金认缴企业或其法人代表涉及
合同纠纷诉讼或作为借贷被告的,应在正式立案前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在采取资产冻结、查封账户等强制性措施前,应通报管委会;如发现执行对象为正在使用周转金的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周转金管理办公室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对周转金未能及时归还或移作它用的企业,及时做好企业财产、企业股东及其配偶个人资产的保全和处置工作。
八、县公安局、检察院对周转金认缴企业或其法人代表涉及刑事或经济犯罪立案侦查的,应在正式立案前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周转金管理办公室;在采取资产冻结、查封账户等强制性措施前,如发现执行对象为正在使用周转金的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周转金管理办公室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对管委会通报的涉及周转金的经济犯罪行为优先予以立案侦查;检察院对公安局、法院协助配合周转金风险防范的措施应予以支持。
九、县经贸局应及时收集掌握认缴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并将认缴企业停产、歇业或倒闭等异常情况即时通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银行(社)。
十、县工商局对周转金认缴企业实施注销、吊销证照及其它重要事项前,应通报周转金管理办公室;并积极协助配合周转金管理办公室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十
一、各商业银行(社)须及时如实向周转金管理办公室提供认缴企业贷款、担保、授信额度和规模、信用等级等信息;认真审核企业转贷条件及其抵押物、担保人落实情况;向申请使用周转金企业出具真实有效的同意转贷确认书;按时办结申请使用周转金企业的转贷手续;督促企业办理好周转金的还款手续,并即时划转使用周转金;同时对使用周转金企业在办理转贷期间,用于原贷款的抵押物权证未经管委会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归还企业,必须妥善保管。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