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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为确保学校资金安全,特对我校支票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各单位在领用支票时,需持《借(领)款单》,将事由、日期及金额等项填写齐全,由单位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借款人签字,并由借款人亲自到财务处领取支票,不得由他人代领。
二、领取支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
三、在领用支票时,能先取得发票的,要凭发票领取支票;如不能先取得发票的,但能确定准确金额或准确的收款单位的,请在《借(领)款单》上注明,由财务人员将金额和收款单位填在支票上。
四、由于支票是“见票无条件付款”,并且银行已实现计算机联网,为保证支票的安全,各单位领取支票时需将支票与支票密码分开管理,不得事先将密码填在支票上。如违反此项规定丢失支票,将会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借款人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五、向收款单位付款时,持票人必须亲自用碳素笔将密码正确填写在支票的指定位置,密码不得涂改。
六、如将错填、漏填密码的支票送出,除支票作废外,银行将处以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罚款全部由当事人和所在单位支付。
七、支票带有磁码,严禁折叠。
八、借款人需在领用支票的10日内,持发票到财务处报帐,如不按时报帐,财务处将停发该单位支票。
九、各单位在使用支票时如出现问题,务必及时与财务处联系,电话:68916664。
本规定自2007年月5月1日起执行。
财务处
200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