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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生活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出差任务的确定与审批
因公到外地出差,必须有明确的出差任务。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借款手续。
1.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必须有会议通知。出差人员凭会议通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主持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需经主管校长或党委领导审批。除本规定允许的以外,全校所有人员乘坐飞机出差,必须事先经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
2.出席各种业务培训会、经验交流会、学术研讨会等,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参加。与会人员一般要有高水平的论文到会研讨。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
3.其他公务出差,需提供出差目的、任务等方面的报告,经单位领导同意,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
5.博士生导师、“253计划”中的学术骨干,经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每年可报销一次与自己工作业务有关的差旅费。
二、差旅费开支标准及报销规定
(一)住宿费开支办法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办法。按规定出差时间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限额标准如下:
1.校领导、教授、研究员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标准为:一般地区6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为80元。
2.其余人员出差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标准为:一般地区4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为60元。
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有关费用。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正式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外出开会的住宿费按规定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支报,学校不再报销。如因开会、招生等出差,对方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费用的,原则上执行各职级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各种出差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超标,经主管校长专门批准后报销。
(二)交通费开支办法
1.校级领导、教授、研究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车、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出租车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
2.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席车、轮船三等舱,出租车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
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火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硬席卧铺票。
3.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上述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发给个人;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个人;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发给个人。
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卧铺,不发给软卧、硬卧差价款。如果乘硬席座位,按所乘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补助。
不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购买卧铺票的,按硬席座位票价计算报销。
乘坐长途汽车,按实际票价报销。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除领取正常的在途伙食补贴外,另外加发一天的伙食补助费。
4.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或旅行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车、船费外,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按出差所乘火车实际票价计算;往返均绕道者,按到达出差地点的直线特快(无特快车次按直快车次)标准计算。符合乘坐卧铺条件的,按卧铺中铺票价计算。轮船按三等舱位计算,符合乘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计算。饶道车船费小于直线车船费时,凭车船票按实报销。
5.出差人员未经批准乘坐飞机者,按到达出差地点的直线特快(无特快车次按直快车次)标准计算报销;符合乘坐卧铺条件的,按卧铺中铺票价计算报销。
6.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如果出差地点无人接送,且带的资料、文件较多,最多可报销一次车站至住地的往返出租车费。其他的市内交通费,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每天按3元标准发给,包干使用。
到外单位实习、支援工作、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自带交通工具的,以及财务部门认为不宜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的,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应尽量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乘坐专线客车的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包干费范围外凭据报销。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深圳等特殊地区20元(途中按一般地区计发)。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或旅游的,不发绕道或在家期间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也不报销住宿费。
工作人员到外地单位实习、支援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期间的伙食费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列报,我校不再补助。会议没有补助的,需凭会议无伙食补助证明领取补助。其他出差,如果已享受伙食补助的,也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节约开支,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四)其他规定
1.因工作需要,学校安排博士后出差,比照教职工一般人员出差标准办理;研究生出差,按一般教职工出差补贴一半办理。
2.出差人员等车等船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超过天数者,一切费用自理。
3.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一律不发夜餐费和星期天加班费。
4.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5.调动工作、异地搬家、及其他没有规定的条款,按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文规定执行。
6.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