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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政府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根据县政府指派或采取随机抽取征地拆迁补偿评估项目、随机选派审计人员、随时实地勘察(双随机一随时)方式,对县本级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进行适时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对象主要包括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被拆迁对象、拆迁补偿资金管理部门、评估机构、机构、审计机构等,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四条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征地拆迁范围内各类房屋、地面附着物和附属物的确认、政策落实、拆迁成本、资金筹集和使用、拆迁程序等情况。
(一)征地拆迁的勘测丈量及房屋权属等地上物的确认。评估机构或测量机构等单位在进行现场勘测丈量及房屋权属的确认时,审计机关委派的中介审计机构同时进驻现场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确认。
(二)征地拆迁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主要是审查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相关政策、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合理和合法及落实情况。
(三)征地拆迁成本审计。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规定、方案等为依据,审核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拆除回收资金、房屋评估费等费用的情况。
重点检查评估机构、咨询机构等服务单位出具的结论,并提出审计意见。
(四)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以项目单位的财务收支为基础,审查项目单位征地补偿资金筹集、使用等情况,必要时延伸至被征收人、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四章审计资料
第五条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或中介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立项及批准性文件;
(三)规划及设计文件;
(四)征收土地公告或征收冻结公告;
(五)征收补偿方案和费用预算;
(六)与相关单位或部门签订的委托评估合同、安置补偿协议或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
(七)实施单位和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编制的房屋征收补偿补助统计表、分户摸底表、收购土地费用统计表、地上附属物补偿费用统计表及土地权属和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的有关证明(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完税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八)房屋评估报告、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土地测绘图、房屋测绘图等;
(九)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凭证和账簿等会计资料;
(十)与拆迁补偿有关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等;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具体项目需提供的资料,以县审计机关的通知要求为准。
第五章中介机构的聘用及服务费用支付
第六条县审计机关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与评估单位所签订的委托评估协议,应约定聘用中介审计机构进行拆迁补偿审计,中介审计机构对拆迁补偿出具审计意见。
第七条县审计机关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或者直接聘请中介机构和相关专家进行审核,聘用合同中应明确审计机关与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专家之间的义务与责任。
第八条中介机构服务费支付标准通过招标确定或按照国家行业部门颁布的现行标准70%执行,审计服务费用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列入征地拆迁补偿成本。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