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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为促进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改善、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勤政廉政建设,制定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责任,是指我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开承诺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局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负责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其他人员责任自负”的责任追究机制。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方法追究范围,追究分管领导和科室责任人责任:
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含作为、不作为行为),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㈡没有实现公开承诺;
㈢对应当公开的办事过程、办事结果没有及时、有效、全面地进行公开;
㈣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㈤没有建立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㈥违反公开承诺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
㈦其它违反公开承诺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工作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本方法追究范围,追究其个人及科室负责人责任:
㈠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㈡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㈢擅自附加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借职务之便进行摊派、搭车收费、“吃拿卡要报”;
㈣对前来办事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
㈤违反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办事权限,给群众带来损失或伤害;
㈥违反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办事权限,为亲友谋取私利;
㈦办事推诿扯皮,不遵守服务质量、办事时限等承诺;
㈧拒绝、干扰、阻挠责任追究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㈨其它违反公开承诺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对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过错责任的追究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实施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责任追究的同时,被追究科室或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局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本方法由局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