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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全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街道办事处对区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负责,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耕地保护责任书。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从严的原则。考核标准如下:
(一)区域内年度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
(二)行政区域内年度各类非农建设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后,补充、补划的耕地面积、质量不得低于被占用面积和质量;
(三)行政区域内年度没有严重破坏、违法占用耕地问题。
(四)严格执行耕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年度耕地质量有一定提高的,考核可以认定为优秀;上述四项要求中,有一项没有达到的,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三、区政府对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考核采取自查、抽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自查,每年八月底向区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区政府责成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分局、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及区统计局等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初对辖区内耕地保护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九月底前将全区耕地保护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四、全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分局要会同区农村工作办公室等部门,按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全区耕地动态监测系统,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有关要求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分局、农村工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提交耕地、等级情况的检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区政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六、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入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按程序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具体内容及量化指标由规划分局会同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制定。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所辖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