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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乡村公路建设项目纪检巡查工作,全面履行教育、监督、惩处和保护四项职能,着力构筑市乡村公路建设项目防腐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规定》、《省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省乡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省乡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省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省乡村公路纪检监察六项工作制度》等规定,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监察巡查范围:列入全省乡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监察巡查内容:推行廉政合同制、质量责任人档案制、工程建设公示制的情况;乡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质量控制、资金管理、招标投标、材料采购、交竣工验收等情况;纪检监察巡查及审计、质量监督、招投标等监督部门提出意见的处理及整改情况;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四条监察巡查方式:听取工程建设情况汇报;检查施工现场;走访有关单位、廉政监督员及当地群众。
第五条监察巡查要求:市纪检监察巡查小组对我市所有列入全省乡村公路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开展情况经常性监督检查,每旬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整改。
第六条市交通局根据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纪检监察巡查领导小组(交纪派[]1号)《关于在全省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纪检监察巡查制的意见》成立市交通局乡村公路纪检监察巡查小组。纪检监察巡查小组在各镇聘请党风廉政信息员(每镇1名),镇党风廉政信息员协助纪检监察巡查小组做好我市纪检监察巡查工作。
第七条纪检监察巡查小组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设立举报信箱。
第八条纪检巡查小组成员应按照省农路办《六项工作制度》以及《市乡村公路建设项目纪检巡查工作制度》等制度开展工作。
第九条纪检巡查小组每月按时工作例会,通报当月巡查情况、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指示、通报阶段性工作、研究布置巡查工作、学习业务知识。
第十条信访工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归口办理。反映乡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由乡村公路纪检巡查小组负责办理;反映其他问题的,由乡村公路纪检监察巡查办公室协调各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办理。
第十一条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
(一)、收接来信来电,接待来访,如实做好登记;
(二)、填写《信访件阅办单》,递交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巡查小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阅示。
(三)、根据领导批示处理信访事项,将处理情况记入《信访件阅办单》。
(四)、将信访件及相关资料递交纪检监察巡查小组存档。
第十二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信访材料转送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拖诿、敷衍,因工作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