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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生育一孩政策的夫妇,必须要先依法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严禁未婚先孕。已达法定婚龄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怀孕的,14周内预征社会抚养费2500元,及时补办证件,14周以外原则上要求终止妊娠。
二、未婚青年必须自觉参加婚前相关优生优育知识培训,实行晚婚晚育,严禁早婚早育。
三、每个村民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四、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二十条规定,可以再生育对象且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女方满26周岁,必须要先领证后取环再怀孕,未领生育证怀孕的,14周以内预征社会抚养费500元,及时补办生育证,14周以外原则上要求终止妊娠。
五、计划生育待孕育妇,怀孕后必须及时向村报告孕情,怀孕3个月后一律不得外出,必须在家待产,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隐瞒孕情超过14周要求终止妊娠。
六、实行定点分娩。生育地点为本县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计划生育服务站。县外生育或在家分娩视作生育不定点,合同履约金一律转为罚金。
七、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生育。计划内自然流产的必须有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且在12小时内报告村书记、主任及计生专干,否则一律视为选择性生育,属一孩的视作已生育一孩,属二孩的取消生育指标,并相应落实上环或结扎手术。
八、生育一孩后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42天以外,70天以内(剖宫产6个月风)必须自觉落实上环或皮埋手术,脱环、环位下移、政策外引流产要在60天内落实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在60天内要自觉落实女扎手术,女方有禁忌症的要落实男扎手术。凡“四项手术”不及时到位,按计划生育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征收合同违约金。
九、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无措施、上环、皮埋、男扎、女扎不到一周年的已婚育妇每年必须接受村专干四次孕检,属上环对象应接受乡服务所技术人员两次环检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每缺一次或逾期不到位,按照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予以处罚,每逾期一周加倍处罚。
十、流出人口必须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出未婚男女青年,批生待育育妇,49周岁以下上环、皮埋、男扎、女扎不到一周年的育妇,外出前必须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留下一个外出地址,落实一个担保人,明确一个包保人,新婚、无孩、双农独女育妇须每半年回乡进行一次孕检,并与村包保责任人见一次面。逾期未参检或未按规定返乡参检的按照计划生育合同规定予以兑现违约金,每逾期一周加倍处罚,连续两次以上未参检的按政策外生育处理。
十一、每个村民必须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服从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与服务,接受群众的监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村包组村干(村包保责任人),村民组长,亲属负责帮助落实,所需费用由对象户承担。
十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不享受农村奖扶、扶贫贷款、保险、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优惠政策,不得评为遵纪守法户、文明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