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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指导思想
防范和杜绝因财务管理不当而发生的不当之风的行为发生,树立好党政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规范财务收支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从源头上教育党政领导、干部职工树立勤俭节约,清正廉洁的作风,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条财务人员的设置和职责
设出纳员2名,全乡村设置总会计1名。其中:1名负责移民资金收支管理;1名负责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及党政正常运转资金(即:除移民资金以外)收支管理。
会计员每月月底必须如实向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提交银行对帐单、当月财务收支报表等收支明细帐。会计员、出纳员要认真履行好《会计法》等财经制度、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出纳员每月月底必须如实向会计提供支出凭证。
第三条财务资金管理规定
未通过支票转帐所收入的现金,实行财政专户统管。所有收入资金一律上缴乡村财政分别存入专户。办理当事人必须10天内将现金全额交缴出纳处,再由出纳员存入专户管理;因公借支出差或办理事宜的借款人必须在出差回来后或事宜办完后5天内按规定冲帐;从财会或出纳处暂借资金,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借支。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挪用公款或违反财经纪律规定的其它款项进行处罚。
需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联席会议研究并报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项目的实施要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移民、财政扶贫等专项资金一律实行专款专用。必须通过招投标、议标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方能实施,经费开支按照合同规定严格审批。
第四条财务开支管理规定
一、财务开支一律实行一支笔签字报销。由乡村长直接签报或乡村长明确其他副乡村长签报。
二、支出审批权限规定:支出500元以内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支出5001000元。由分管领导签字报销;1000元以上支出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分管领导签字报销。副科级以上党政班子成员支出200元以内的可预先安排后再由分管领导审批报销;200元以上支出按照限额审批规定执行,一般干部非特殊不能安排开支;特殊情况需紧急支出的须请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安排,否则,一律不予审批报销。
三、凡符合报销规定的所有支出凭证。再由经办人签名后,方能审批报销。
四、报销实行月签字。当月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在下个月1—5日内。逾期的不予签字报销(确认特殊情况外)报帐时间根据乡村财政资金调度情况统筹安排。
第五条财务开支限额规定
一、接待开支管理:1、生活开支:实行党政办统一调度安排。要通过党政办后方能安排,否则,不予报销。支出限额上,原则根据人数而定标准,一般按40元—100元/桌安排。特殊情况超支安排,须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安排,否则,超支部分不予报销。接待支出签单实行一支笔签字,签单人员由党政办明确一名负责后勤管理工作人员负责,除党政办后勤人员签单外,其他人员一律不予认定报销。后勤人员外出,由党政办值班人员按照规定安排。2办公用品:均执行由党政办后勤管理人员统一购置并一支笔签字管理制度,其他人员购置签字不予认可报销。后勤管理人员外出的由党政办值班人员先安排调度后,由后勤人员签字。具体支出标准力行节约,灵活安排。
二、办公用品购置及管理规定:原则上实行先填“购置申请表”由领导审批后再购买的管理制度。200元以下可由副科级领导审批。
三、差旅报销规定
1伙食补助每人20元/天,交通费每人10元/天。省内其他地(州、市)出差住宿费每人40元/天,伙食补助每人15元/天,交通费每人10元/天。3州内、县外出差,住宿费每人40元/天,伙食补助每人10元/天,市内有公共汽车每人可报10元/天交通费。4县城出差,住宿费每人10元/天,伙食补助费每人5元/天。以上出差凡乘坐公车的车费一律不报销;乘坐非公车的按实际支出费凭车票报销。参加会议或学习培训,国家食宿统一安排的按规定只报住勤费或伙食补助费。
2即:出差人出差前需到党政办填写《外出派谴单》副科级干部需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差旅填报以《外出派谴单》为依据。部门负责人或一般干部由分管领导或工作组组长签署意见,否则,不予认定报销。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填写《外出派谴单》要通过电话联系请示同意,差后补填,办理报签手续。
3乡村干部入村非接待任务外。按限额招待标准执行。
4干部入村用船、用车。根据工作轻重缓急而定,对包村的日常工作一般不予安排。派车用船程序原则上向党政办申请,由党政办向主要领导或在家值班领导请示同意后,方有执行。用车由司机认真登记备案,用船由党政办认真如实登记备案,月底报分管领导审查核实报销。
5电话费支出管理:实行部门月包干核
b财政所每月60元,算管理制度。1经费规定:a党政办每月100元。c书记办、乡村长办按副科级以上党政班子成员每人每月20元核定包干。2话费核算采用充值卡进行定额使用。3月话费超过核定限额范围的用电信部门的拔号话单进行核实,对出现长途、州内其他县(市、区)话号,核实为非因公通话,并说明不清原因的由部门成员承担所超额的话费。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均列为乡村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固定资产的管理由财政所设立专帐登记管理,凡用乡村财政经费购置的相对固定的不论金额大小。凡属列为固定资产范围的经办人都必须到财政所登记,报废的需交到乡村财政所登记备案并存放管理,否则按贪污或私用国家财产处理。固定资产的购置:200元以下的可由分管部门领导审批;500元以下的可由分管领导审批;5001000元的由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购置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