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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渔船渡船安全监管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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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渔船渡船安全监管规定

第一条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加强对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行我省的江河、湖泊、水库、水渠的机动和非机动农、副、渔、渡船。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公安、水产、农业、水利、林业、社队企业等部门和贯彻执行。

要有人分管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交通、公安、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经常检查、督促各船舶单位搞好安全生产。

第五条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农业、水产、社队企业等管理部门和。负责所属的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公社、大队经营的参加社会运输的农副业船由县(市)社队企业局负责安全管理。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用船、农渡船、农副船由农业管理部门和、生产大队负责安全管理。渔船由各级水产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省渡口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须经同意并报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各种船只须经航政部门检验、丈量、发给航行证方可航行,凡需参加社会运输的农副业船、渔船。船只的驾机人员和驾长需经航政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可驾船。

第七条船舶必须按航政部门核定的定额载货、乘人。严禁超载,严禁客货混装。

第八条经有关管理机关批准,装运危险物品船舶应按“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并在指定地点装卸,未经批准,不准装载。

第九条不得在主航道上张设定置渔具捕鱼,渔船在长江、淮河、湖泊等主要河流作业。以保证航道畅通无阻。

第十条航船舶遇大风、大雾、洪水急流以及其他恶劣天气,应立即停航靠港。

第十一条对水上安全生产有显著成绩者,模范执行本规定。应由当地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违反本规定以致造成船货损失、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原省交通厅年颁发的《省非机动船只、排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省交通、公安、民劳、农林四局年联合下达的《省农副业船、渔船、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