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乡村经济建立财务管理细则范文

乡村经济建立财务管理细则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乡村经济建立财务管理细则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乡村经济建立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的需要,规范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促进乡村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村办企业执行企业行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县农经局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四条全面实行乡村会计制,各乡镇以农经服务中心为主体,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并对其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县农经局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一名会计报账员,负责协助乡镇农经服务中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工作。

第六条为保持财会人员队伍的稳定,提高工作积极性,财会人员的待遇应给予保障,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章财务收支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要依照本细则制订具体的财务收支制度。

第八条一切收入统一由报账员开票,出纳收款,禁止其他人员收款。当天收到款项必须存入银行(信用社)禁止坐收坐支。

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必须手续齐全,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标明用途,并符合开支规定。

第十条大额开支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理财小组集体讨论和履行审批手续。管理费用等非生产性费用要进行限额控制,具体标准和制度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订后报县农经局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严禁利用公款进行吃喝,变通入账,如违反规定,按照谁吃喝谁退款进行处理,并追究村干部责任。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要建章建制并设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购建按规定进行,工程要公开招投标,要有承包合同、预算与结算资料。

第十四条汽车购置必须同经济业务和经济效益挂钩。业务少、经济效益差的村不得购置汽车,具体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订。不准用公款购置手机、摩托车。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捐赠、报废等必须按《县乡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材料、产品、库存商品、库存物资要设专人保管,建立明细登记制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要本着用好、用活资金的原则。严格控制和掌握非生产性开支,禁止乱花乱支。对违反规定开支的其开支无效,由越权审批人承担责任,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的开户行开户,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

(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帐户要有财务专用章、主管领导印章、单位专业会计印章、出纳印章。集体经济组织的支票、印章分开存放,专人负责。

(二)凡未按规定使用帐户,而继续使用存折进行银行存、取款结算的集体经济组织,视作违反资金管理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财会人员的责任,并限期整改。使用帐户后,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资金存入银行帐户。凡是有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存折开户的或未将公款存入帐户而是存入个人存折的按挪用公款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大宗支出(5000元以上)要通过银行结算。集体经济组织用款(包括提取备用金和转帐结算)应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5000元以下的支出,要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乡镇农经服务中心主任审批,方能办理有关支出手续;集体经济组织5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乡镇主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乡镇党委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支出手续。

2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方式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存入银行帐户。

3集体经济组织的定期存款的提取,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违反以上规定进行存、取款结算的集体经济组织,按挪用公款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和财会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银行存款、存单及有价证券由出纳员保管,村干部监督,其他人不准代管。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平时库存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备用金限额,确需增加备用金限额的须报乡镇农经服务中心批准。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性增加的应经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农经服务中心批准。如超过限额又不办理审批手续的追纠出纳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所有资金收入要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推行使用吉林省统一专用的票据。严禁收入不开据。一切支出要有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对外支出应当取得外来原始凭证。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报账员填制,必须有经办人、收款人、证明人和理财小组组长和审批人签章。

第二十二条报账员每月要对出纳保管的现金、银行存款、定期存单、有价证券进行清点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主管领导,发现公款私存情况,要及时报告乡镇农经服务中心。出纳员不得以白条子抵库存。

第二十三条因公事暂借款必须填制借款凭证,严格审批手续,并入帐处理,限期报账,不得拖欠;原则上不得个人借用公款,确因特殊经济困难需要借用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批准,所借出款项必须明确归还日期,借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干部年内预支报酬不得超过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

第二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欠款。集体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由乡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查,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任何人无权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六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经济项目须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管理与经营措施,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批。

第二十六条投资项目管理要落实责任制,防止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集体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以实物对外投资(合作、合营)转让,实物作价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批,禁止由个别人私自作价。

第二十八条对外投资(合作、合营)转让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必须办理鉴证或公证。

第七章征地补偿款管理

第二十九条征地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专门的结算帐户,专门用于征地款收支的结算。该帐户资金的转出必须经乡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征地补偿款通过“应付款─应付征地款”公积公益金─土地补偿费”科目进行专帐核算。

第三十条土地补偿款主要用于兴办集体经济实体、发展农副业生产,可部分用于公益、福利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动用土地补偿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批。

第三十二条征地款借给外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批,而且必须采取抵押方式,并办理合同鉴证或公证。

第三十三条安置补助费应及时、全额发放给不需要统一安置的被征占地农户。需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用于村民分配。

第三十四条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擅自动用征地补偿款的当事人必须负责追回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会计核算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必须执行国家《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规范会计行为。

第三十六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规范会计核算。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私自增设一级科目。

第三十七条推行乡村会计电算化。由乡镇农经服务中心负责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严格按照上级有关电算化的实施细则、制度进行,规范操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严格核算当年成本费用和收入,正确计算年度收益,以前年度没有挂帐的费用、收入不得列入当年损益,应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第三十九条年度收益分配按下列内容和顺序进行: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

(二)按协议规定的投资分利;

(三)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奖金;

(四)村民分配;

(五)其他

第九章民主理财

第四十条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由35人组成,小组成员须具备财会知识,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每届任期3年,与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一条民主理财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本组织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

(二)审查本组织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三)监督集体基建工程和经营项目的发包情况;

(四)参与重大经济投资的研究决策;

(五)向村民及乡镇人民政府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经济收支情况,提出今后财务管理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财务开支、经营管理活动涉及的资金大小,分别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三个层次进行民主表决。具体的方式、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三条实行财务收支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财务公开专栏,每年公开两次,公开内容主要为:财务收支、资产、债权债务等。

第四十四条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考核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列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年终工作目标实绩考核,并与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工资、奖金挂钩。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如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县农经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