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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补助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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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水毁耕地复垦工作,保证灾民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稳定,根据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有关进一步加强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明确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的管理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规范的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指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预算安排的用于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依据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必要的救济和扶持”救灾工作方针。

第四条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必需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是重点用于保证灾区重灾户和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

第六条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提取周转金和有偿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向无灾地区安排资金;不得用于临时社会教济;不得作为救灾平安赔付金;不得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证等。也不得用于灾民生活救济之外的其他开支。

第三章管理职则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的预算布置、协调分配、资金拨付以及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规定。制定具体的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二)根据需求。安排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

(三)与市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料理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拨款。

(四)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乡镇兑现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政策和制度的制定。调查核实水毁耕地面积、收集整理和上报灾情。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规定。制定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政策和制度。

(二)协助各乡镇落实水毁耕地复垦政策和措施。完成水毁耕地复垦任务。

(三)提出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与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一起调查核实水毁耕地面积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及时向市政府演讲水毁耕地复垦进展情况。提出水毁耕地复垦措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发放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预算

第九条省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分配下达我市的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列入我市救灾救济资金计划。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应依照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规定的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使用原则。并将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统筹布置。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申报资料。经市政府批准,专项预算中安排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和各乡镇都要在上级拨付专项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中安排水毁耕地复垦补助。

第五章灾情演讲与检查

第十三条申请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必需实事求是不得谎报、虚报。

第十四条申请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由乡镇政府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

第十五条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必需建立检查灾情制度。并组织工作组。调查核实灾情及水毁耕地复垦完成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演讲。

第六章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十六条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申请以及调查核实情况。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联合下发拨款文件,由市财政专项下拨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

第十七市财政部门下拨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必需在有关文件、预算通知、拨款单中注明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数额。各乡镇要严格依照财政预算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及时到位,不得延压。

第十八条各乡镇要建立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演讲制度。各乡镇收到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30日内。

第七章使用和发放

第十九条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发放。并建立备案制度。

第二十条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由各乡镇财政所、村委会登记、造册发放到复垦灾民手中。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由复垦灾民自己签名领取。

第二十一条享受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灾民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发放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要公开复垦补助对象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部门要建立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会计帐。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下拨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市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审计、监察部门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对虚报、谎报灾情、挪用、截留、贪污、私分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的人员要给予惩办和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规定上报的凭证、表格。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