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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村社保暂行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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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村社保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证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扎实做好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安全(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平安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

第二条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坚持个人帐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体现公平的同时,建立激励机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安全的农村居民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是市新农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新农保经办机构做好新农保业务的管理服务工作。市社会平安局和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事务所是新农保经办服务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指导下,依照各自职责开展新农保经办服务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新农保参保扩面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计生局、残联、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新农保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老平安金筹集

第五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参与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平安费。缴费规范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多缴多得。缴费档次可根据我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由市政府适时统一调整。

第七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与新农保的农民给予补助。补助范围和规范由各村根据本村经济能力召开村民大会民主确定。参保人员当年不缴费。

第八条政府补贴。市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补贴规范分别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至1000元补贴50元。补贴资金由省及市政府按64比例分担。与参保人缴纳的养老金共同纳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市政府为农村一级、二级残疾人代缴全部最低规范的养老金。

第三章养老平安金个人账户

第十条各村协办员负责组织指导参保人登记。由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事务所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将相关资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审批。审批合格后,由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事务所送市社会平安局。市社会平安局为参保人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实行完全资金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平安费和利息;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

(三)省及市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

(四)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存储额暂按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存储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市社会平安局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市社会平安局予以保留。

第四章养老平安金待遇

第十三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规范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平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在缴费期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存储额扣除政府补贴外,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同时终止基本养老平安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四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平安待遇的农村居民。经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事务所初审合格和市社会平安局计算基本养老金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审批。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平安待遇人员,本实施时。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缺乏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越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五条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平安待遇。可继续领取。

第十六条新农保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新农保待遇时。

第十七条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可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规范,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市级管理。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规范业务顺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市社会平安局要加强内部控制,并接受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平安。市社会保证监督管理委员会要依照规定对新农保有关政策的执行和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市社会平安局和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事务所要指导村协办员。行政村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整合现有的农村社会服务资源。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新农保的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建立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体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统一管理,市社会平安局及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事务所要通过金保工程专网开展业务经办。

第二十三条市社会平安局及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事务所负责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按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报送相关资料和业务数据。市社会平安局要按期编制新农保基金年度预算草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执行后,市社会平安局还应按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财政局演讲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章相关政策衔接

第二十四条凡已经参与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经领取老农颐养老金的参保人。可按原来规范继续领取养老平安金至60周岁,从次月起可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经参与老农保,但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相应的缴费规范继续缴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及已参与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安全的可自愿参与新农保。

第八章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开展新农保工作。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证体系的重要工程,也是2010年度市政府确定的十件民生实事之一,已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农保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认真学习宣传新农保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把这项惠及千家万户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已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负责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召开调度会。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根据总体工作部署,及时组织人员深入各乡镇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事务所督查指导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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