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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街道村(居)级计生服务选拨、聘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计生服务员的积极作用,积极推进计生服务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打造一支思想好、作风正、素质高、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计生服务员队伍,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及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计生服务员的选拨、聘用、培训与离任
第二条村级计生服务员实行街道聘、街道管、村用、市备案的管理模式,由街道计生办对照计生服务员条件共同负责考察选配。以村(居)为单位,实行公开竞聘,择优录用。计生办管理考核,村使用,所聘人员报市计生局备案。
(一)基本条件。45周岁以下育龄妇女,初中以上文化,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群众中有威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
(二)配备要求。按照“管用、务实、高效”的原则,每个行政村配1名计生服务员,其中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居)配2名计生服务员。50人以上育龄妇女的企业及外来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居住点均配1名专兼职计生服务员。
(三)竞聘程序。竞聘者以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方式到所在村(居)报名,由村(居)按2:1以上的比例提出初聘人员名单报街道计生办。初聘人员确定后,由街道计生办组织业务考试和考察,根据考试成绩与考察结果,择优录用,发给聘书。对新聘用的计生服务员,在所属村(居)进行公示。
(四)业务培训。计生服务员上岗前必须参加街道计生办组织的任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任期间每年按时参加市、街道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时如举行考试的,考试成绩币街道计生办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条计生服务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对一些确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本人向村(居)两委和街道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计生办研究决定,同意辞职的,由村(居)两委公告,并报市计生局备案。街道计生办应及时对调整离任的服务员进行工作交接,要监督其按时做好有关资料移交,基本情况交底,并对接任计生服务员进行为期3个月的“传、帮、带”工作。
第三章计生服务员的工作职责、权利、义务
第四条计生服务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业务指导,服从村(居)两委的领导,当好村两委的参谋,积极督促村(居)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一)自觉学习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全面掌握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优质服务知识,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向育龄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两免”政策人人知晓;发放各种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做好育龄群众的思想工作,定期组织群众参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二)定期检查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内容是否齐全,按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张贴本村安排生育对象。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已婚育龄人员办理《再生育证》,协助奖扶、特扶对象申报手续。
(三)全面掌握所在村新婚、出生(包括性别、存亡、时间)、怀孕及落实四项节育手术对象情况。按时(每月初)参加街道计生工作例会,做到不缺席、不迟到。按照街道计生办要求,规范管理和填写计划生育帐、卡、册,及时准确填报村计生统计月报告单,并做好档案保管和保密工作。
(四)做好随访服务。做好新婚,安排生育、怀孕、产后、术后对象的上门随访服务,督促生育安排对象及时到服务站接受健康服务,对未去孕检的要做好上门跟踪服务;动员产后对象按时落实安全、有效的长效节育措施。督促全村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一年二次B超查孕、查环、查病服务。认真落实避孕药具管理和发放工作。按月领取并定时发放到人,指导使用方法,定期(至少每2个月一次)了解服务效果,填写好记录簿。
(五)联络、协同村(居)计生协组织开展群众性活动;协助会员开展民主参与、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工作。
(六)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外来和外出人员档案,每月按时填报流动人口报告单;落实好包干对象的各项措
施,避免计划外怀孕,杜绝违法生育。
第四章计生服务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街道、村(居)两级共同管理计生服务队伍,对其切实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负责计生服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街道计生办负责抓好计生服务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对计生服务员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1)考核由街道计生办根据《村(居)级计划生育服务员日常工作考核评价表》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年终由办事处组织考核;(2)记分方式采用月记分年总评,结合省、市、县暗访及年终考核样本点成绩。(3)年终由街道计生办牵头对计生服务员作出综合考评,考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类,其中优秀占总数的20%。
第五章待遇与奖惩
第七条计生服务员实行工薪制,保证其稳定合理的薪酬,年报酬不低于1200元,工资来源为街道财政全额负责。
第八条对计生服务员实行绩效与聘用、奖惩挂钩,建立优胜劣汰制度。对群众拥护、业绩突出、经考评为优秀的,作为村(居)级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并奖励人民币300-500元;经考评为称职的或基本称职的,予以续聘;经考评为不称职的,不予续聘。
计生服务员如有下列情况的,直接予以解聘:对工作严重失职的;计生服务员直系亲属出现违法生育的。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街道计生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