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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示范整治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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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示范整治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庄"示范整治工程"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磐安县委、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农村"示范整治工程"的意见》及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村、整治村建设的县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省级财政扶持资金参照同级政府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示范村、整治村建设资金的投入,坚持"农户自筹及村集体投入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社会各方支持相结合,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示范整治财政专项资金,2008-2012年,县财政在2008年安排1300万元的基础上,确保每年有一定比例增长。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与监督

第五条年度实施项目由列入计划的示范村或整治村提出,填写《示范整治村建设项目申报表》(表格附后),经镇乡政府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各镇乡政府统一上报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村办)。

第六条经县新农村办会同有关部门核实、综合评估并同意立项的,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新农村办和财政局以书面形式联合下达。

第七条单项工程投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每项工程的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县新农村办、县财政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示范村、整治村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记录将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资金使用及补助标准

第九条扶持对象和补助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庄规划编制、村内道路硬化、村庄卫生设施建设(含垃圾箱、垃圾车等)、路灯安装、露天厕所消除和卫生厕所改造、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空心村改造等方面;以奖代补资金除用于上述各类设施建设外,还可用于项目宣传、验收申报资料费等,但不得用于干部误工补贴、清抵欠款、奖金福利等与村庄整治无关的费用。

第十条工程资金补助标准。

1.村庄规划编制:编制和修编规划按村庄规模每村补助1-2万元;

2.村内道路硬化:水泥路面按浇彻厚度补助,20cm以上(含20cm)的,每平方米补助20元,15cm以上每平方米补助15元,15cm以下的视情补助;沥青路面厚度在3cm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15元;按标准铺设石子路的每平方米补助25元;

3.路灯亮化:按照全杆、寄杆、简易灯标准安装,每盏分别予以补助800元、300元、100元;

4.排污排水建设:排污排水管网按管径大小补助,管径在50cm(含50cm)以上的,压力管按每米补助40元,非压力管每米补助20元;管径在50cm以下的,压力管每米补助30元,非压力管每米补助15元;方形窨井每个补助100元,圆形窨井每个补助200元;污水处理池按投资额的三分之一予以补助;

5.消除"赤膊墙":经县新农村办确定要消灭"赤膊墙"的示范村和重点区块,消灭"赤膊墙"率达到90%以上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

6.新建池塘:新建村内池塘的按实际投资额的三分之一予以补助;

7."空心村"改造:经相关部门确认,对连片拆除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违章建筑不列入补助范围;

8.消除露天粪缸每个补助200元;按标准搞好卫生改厕并接入排污管网的每个补助300元;单户、联户式等分散开展污水处理每户补助300元;

9.其它建设项目:卫生洁化设施、文化娱乐设施建设等按实际投资额三分之一予以补助;

10.建立卫生长效保洁激励机制,对列入保洁范围的村采用"累计记分、年终兑奖"的办法,年终按村庄大小进行奖励:200户以上每分200元;100-199户每分150元;99户以下每分100元;对纳入"三就地"处理的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根据村庄大小给予补助,70户以下的每年补助400元,70-100户的每年补助600元,100户以上的每年补800元(已经通过整治村验收的,享受整治村卫生长效保洁制度规定的补助);

11.示范村奖励的标准:通过县级示范村建设考核验收的奖励5万元;通过市级示范村考核验收的加奖5万元;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再加奖5万元。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资金分配原则:

1.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2.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

3.符合合法、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符合资金效益最大化原则。

第十二条示范村、整治村所需的项目补助资金,应根据各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分期分批按以下程序拨付:

1.各村向镇乡政府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并填写《示范整治工程资金拨付申请表》(表格附后);

2.各镇乡政府认真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新农村办;

3.县新农村办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复核,确认工程进度和质量等事项,并签署资金拨付数额等复核意见,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后,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第十三条示范村、整治村应得的财政扶持资金,以村为单位,完成规划的所有项目,完成一批,验收一批,拨付一批,一般每年拨付三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财政扶持资金:

1.资金结算手续不完备的;

2.工程不按规划实施的;

3.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的;

4.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5.弄虚作假及其它不合理的开支。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将扣回上级财政拨付的扶持资金,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扶持资金的;

2.项目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十六条凡涉及示范村、整治村建设项目的工程资料、财务凭证等,各乡镇村必须收集整理、完整齐全、分类归档、保管备查。

第十七条乡镇村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示范村、整治村财政扶持的资金监管,必须把该项资金纳入村务公开范围。

第十八条农经、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示范村、整治村建设资金的审计、检查。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除如数扣回上级财政拨付的扶持资金外,还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新农村办、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