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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流转原则;流转管理;流转程序;附则;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制定本制度的法律依据和目的、农村宅基地用地解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定义、全市农村宅基地流转管理和监督工作主管单位、农村宅基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者为自然人、宅基地流转应遵循的原则、地流转方式包括转让、收购、退回等、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农村宅基地的收购储备、农村宅基地流转由双方协商确定、除收取过户证件的工本费外,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严格执行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政策、适当核减农村建设用地指标、适量增加城镇建设用地、原有宅基及房屋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的情况、出让方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农村宅基地流转办理程序、再次流转情况、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相关优惠政策,另行规定、实施日期等,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鼓励农民进城工作、定居,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制度》、《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制度》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城乡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民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照有关程序和约定条件流转给受让方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农村宅基地流转管理和监督工作,各乡镇(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流转原则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行使所有权;宅基地的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
第六条宅基地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土地市场规律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自愿和实事求是。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促进存量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
(三)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三章流转管理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流转方式包括转让、收购、退回等形式。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转让,是指宅基地使用者将闲置宅基地转让给本村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农户。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收购储备,是指在各乡镇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置换中心对进城农民的住宅预付一定价款后进行收购储备,并签定委托协议,置换中心代其办理住宅转让。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退回,是指农民进城工作后,其空闲的宅基地,可本着自愿和协商的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调整使用。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流转由双方协商确定,乡镇(区)人民政府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主管部门除收取过户证件的工本费外,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政策,凡新批宅基地的,必须按规定退出原宅基地。
第十三条本制度正式实施后,应根据各乡镇具体情况,适当核减农村建设用地指标,适量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专项用于农民安居小区建设。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将原有宅基及房屋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的,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十五条农村宅基地出让方凭有效证明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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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流转程序
第十六条农村宅基地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流转双方持原有土地证书或用地批准文件、流转协议等资料,向乡镇(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新晨
(二)经乡镇(区)人民政府审查后,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即送国土部门审核。
(三)经国土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四)由国土部门凭流转批准文件及有关书面申请等资料,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十七条农村宅基地再次流转,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相关优惠政策,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