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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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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强化工作职责,建设群众满意文明棉花原种场,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各党支部、相关科室

二、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考核原则

根据场《“决胜2020”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精神,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县级市)》标准要求,按照常态长效、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易于操作的原则,对各党支部、各科室承担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四、考核重点及计分办法

1.交办事项办结率(15分):场创建工作指挥部按照县委、县政府,县创文办要求所交办的工作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相关事项完成情况。每月通报各党支部、各科室月度办结率,年底汇总计算年度平均办结率。以年度平均办结率计分,年度办结率低于75%的,该项不得分。同时加大日常督查问责力度,考评结果计入年度考核。

2.文明创建系列活动(35分):根据县创建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完成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建设(10分)、人情消费减负工作(5分)、疫情防控宣传(3分)、爱国卫生运动(2分)、志愿服务(3分)、道德讲堂建设(2分)、身边好人选树宣传(2分)、文明创建“八项细胞工程”(3分)、《文明20条》2.0版宣传推行(3分)、形成高质量微信向县推送或市级及以上媒体宣传(2分)等文明创建系列活动。未完成活动年度任务的,对应活动不得分。

3.文明程度指数测评(40分):各基层党支部切实做好县创建指挥部季度文明程度指数暗访测评迎检工作,必须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提高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涉及的各类社会评价类指标值,如群众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度等。以每次县创文指挥部反馈场得分率,和场创文指挥部所掌握的各基层党支部文明程度指标建设实际情况确定其实际得分率,年度汇总计算各基层党支部平均得分率。以年度平均得分率计分,平均得分率低于75%的,该项不得分。

4.资料申报(10分):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县级市)》网上申报的要求,做好各类资料建档和报送工作。资料不符合国家和省要求的,每项扣2分。

五、加减分项

(一)加分项

1.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在全县推广的,每项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在重要会议和活动中提供优质观摩点的,其中纳入县级观摩点的加0.5分,纳入县级以上观摩点的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以上项目不重复加分。在上级文明办文明指数测评中,列为特色创新做法的,加5分。

2.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创成县级示范的加1分,创成市级示范的加3分,创成省级示范的加5分。

3.年度成功推选国家级道德模范(中国好人、道德模范等)的所在党支部每人次加10分、省级道德模范(好人、省道德模范等)的所在党支部每人次加5分、市级道德模范(感动人物)的所在党支部每人次加2分、县级道德模范(好人)的所在党支部每人次加1分,同一先进典型以最高荣誉为准,不重复加分。

(二)减分项

1.因工作推进不力,在县级创建会议上被点名批评、被县创建指挥部季度测评或专项督查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在年度全场创文目标考核中扣0.5分;被市长效办通报的,每项扣1分,多次通报的加倍扣分。

2.因工作不力,造成我场在国家、省、市、县组织的季度、年中和年度文明指数暗访测评中失分的,每发生1例,分别扣10分、8分、5分、3分,并取消该党支部、科室年度集体评先评优资格。

3.因发生重大负面事件,造成我县被取消创建提名资格的,当年考核不得分,并取消该党支部、科室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

上述减分事项,扣分下不保底。

六、结果运用

(一)各党支部、各科室考核得分按所承担工作实际完成情况采取定量定性等办法确定综合考核总分。

(二)根据承担创建任务情况,对在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由场向县创建指挥部上报评优,同时对在场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或者个人予以表彰。

(三)对因组织不力,履职不到位,致使创建工作任务不达标;或未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创建工作整体推进;或在创建测评检查时,因工作不到位、迎检资料不齐全、考察现场不合格等原因被扣分的,特别是在国家和省市县年度测评期间因工作疏忽,造成重大影响的党支部、科室及相关负责人,由场纪监部门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