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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强化项目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促进项目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量化的原则;
(三)坚持考核评分和资金分配挂钩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
三、考核内容和方式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项目实施效果等。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重点考核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老年人、孕产妇、0-6岁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真实规范服务情况以及服务效果(知晓率、满意度)等。
(二)考核方式
考核采用信息化系统考核、现场核查和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
1、镇对辖区内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季度考核要做到机构(辖区所有村卫生室)全覆盖,半年考核要做到机构、项目全覆盖,考核工作在每季度末前结束,由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2、县对镇级绩效考核每半年度开展一次。由县卫健委(县医院、县中医院医疗集团)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前由委监察室每镇随机抽取2所村卫生室,考核时现场拆封。
3、考核采取打分制,总分100分。其中:组织管理6分、资金管理4分、项目执行70分、项目效果20分。
四、考核结果评定和运用
(一)考核结果评定
1、镇卫生院全年的基本公共卫生绩效考核结果按得分排序,县级对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得分按照4:6合成年度绩效考核总得分,考核分值≥85分且位于全县前六名的为优秀,70~85分为合格,<70分为不合格。
2、在省、市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特指综合考核,以下类同)中取得前一、二、三名的分别在全年(以通报下发年度为准)考核总分中加6、4、2分;在省市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中取得后一、二、三名的分别在全年考核总分中减6、4、2分。
(二)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经费拨付依据
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按照常住人口人均65元(其中5元用于基层医疗机构肺炎疫情防控)予以拨付。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个人的年度工分值通过信息系统获得,以绩效考核的结果确定质量系数,系数在0-1.0之间。原则上机构得分85分及以上的质量系数为1,85分以下的按比例折算质量系数,测算公式:考核得分/85。校正后实际工分值=实际获取的标准化工分值×质量系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决算依据校正后工分值进行分配。
2、作为奖惩依据
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和全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成绩排位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一个;二等奖二个;三等奖三个,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经费从全年项目总经费中安排。
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考核结果作为镇卫生院公卫人员绩效考核得分依据,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薪酬分配挂钩,具体按县卫健委相关文件执行。
对于考核连续两次位于全县后三名的单位要在委召开的专题会议上作表态发言,并分别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令限期改进,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各镇卫生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具体考核各项目责任人员履责及工作绩效,并根据县级考核结果,兑现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