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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饶县府办[2018]76号文件要求,2020年度县级考核评分办法由工作考核(30分)、目标责任考核(70分)和影响度考核(加分项)三部分组成,本办法中的林长指的是乡、村两级的林长和副林长,具体依据以下标准评分。
一、工作考核(30分)
(1)压实各级林长责任(7分)
乡级林长对责任区域每月开展了一次以上巡林的,得3分;乡级林长对巡林发现的问题有指示,并得到整改落实的,得2分;村级林长对责任区域每周开展了一次以上巡林的,得2分。
(2)加强森林资源源头管理(6分)
通过林长制信息平台对专职护林员进行管理和考核的,得3分;专职护林员在各自网格内按工作职责正常巡护的,得2分;“一长两员”岗前培训全部到位的,得1分。
(3)充分发挥林长办作用(5分)
乡级林长办落实了工作人员和必要工作经费的,得1分;组织召开了乡级林长会议的,主动协调并配合乡级林长开展巡林及督导工作,得2分;认真落实乡级林长指示的得1分;对村级林长履职监督有力的,得1分。
(4)加强森林资源监管(4分)
认真配合区林业局开展“护绿提质2020行动”的,得1分;配合区林业局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2019年森林督查等发现问题全部整改到位的,得1分;对护林员发现的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及时处理到位的(包括无权限处理但及时上报区林业局的),得1分;在“绿卫2019”专项行动和森林督查中配合有力,整治工作推进到位的,得1分。
(5)强化森林资源监测(4分)
按照省、市、区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协同区林业局开展森林经营政策、管理和方法创新工作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按要求积极配合区林业局完成“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年度工作的,得2分,延后完成的,得1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
(6)加强林长制宣传(4分)
通过一定的形式公布镇(乡、街道)林长名单和责任区域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在公共区域设有林长制永久性宣传牌、公示牌,相关内容准确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组建了林长制工作微信群,辖区林长、林长办人员、“一长两员”等相关人员入群,有效运行、管理规范的,得1分;林长制宣传工作有力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二、目标责任考核(70分)
1.保护性指标(45分)
(1)森林覆盖率(5分)
确保辖区内森林覆盖率稳定在目标值以上的得5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活立木蓄积量(3分)
活立木蓄积量达到年度预期值的得5分;少于年度预期值的,每减少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林地保有量(5分)
林地保有量达到目标值的得5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森林保有量(4分)
森林保有量达到目标值的得5分;每减少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5)森林防火(10分)
森林防火全部指标在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内的得5分,每一个指标不达标扣1分,扣完为止。
(6)林业有害生物防治(5分)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全部指标在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考核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内得5分,每一个指标不达标扣1分,扣完为止。
(7)生态公益林保护(3分)
确保辖区内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不减少,且管护措施落实到位的得4分;面积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8)天然林保护(3分)
确保辖区内已纳入天然林管护补助的面积不减少,且天然林停伐政策和管护措施落实到位的得4分;面积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9)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4分)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管理到位的得4分;发生破坏保护地事件的每起扣1分,发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事件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10)古树名木和乡村风景林保护(3分)
完成普查确认的全部古树名木挂牌建档工作,并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的得1分,未采取保护措施或发生破坏古树名木事件的不得分。开展了乡村风景林建设的得1分,未开展的不得分;对乡村风景林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的得1分,未采取保护措施或发生破坏乡村风景林的不得分。
2.建设性指标(25分)
(1)重点区域森林美化彩化珍贵化建设(10分)
完成区下达的年度重点区域森林美化彩化珍贵化建设任务,任务完成率达100%的得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营造林生产计划(10分)
完成区下达的年度营造林生产计划,任务完成率达100%的得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3)林下经济发展(5分)
完成区下达的年度林下经济建设任务,任务完成率达100%的得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影响度考核
1.加分项目
(1)地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省以上领导批示,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省委省政府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5分;
(2)地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市领导批示,以及省林业局或市委市政府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2分;
(3)地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区领导批示,以及市局或区委区政府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1分;
(4)在省级以上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的每次加3分;
(5)在市级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的每次加2分;
(6)在区级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的每次加1分
同一事项受多次采用或表彰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减分项目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负面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减分:
(1)受到中央领导及省领导批示事件的每起扣5分,受到市领导批示事件的每起扣2分,受到区领导批示事件的每起扣1分;
(2)被市以上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3)被中央及省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
(4)被市级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
(5)被县级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5分;
(6)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刑事案件的每起扣2分;
同一事项受多次通报或曝光,不累计减分,以最高分计。减分不设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