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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全处创建全国文明乡镇、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明确责任目标,切实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确保2017年实现创成全国文明乡镇、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17个村(社区)
二、考核方式
主要采用材料审核、实地查看、日常考核、文明知识测试、问卷调查五种形式。
㈠季度考核
每季度考核一次,标准分100分,季度内每月扣分实行累积计分。考核按以下标准扣分:
1.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被市部门和办事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2.市“创城办”和办事处布置的创建任务不落实,每项扣2分。
3.报送创建材料不及时,每次扣1分。
㈡年终考核
年度综合考核标准分100分。其中四个季度考核平均分占40%;年终考核占60%,考核内容详见《市文明村(社区)百分制考核细则》(其中社区组织、社区环境、社区秩序由处组织办、社会事务办、综治办考核,其它工作由党政办考核)。
三、考核结果运用
㈠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直接纳入村(社区)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按其分值计算得分。
㈡办事处与各村(社区)签订责任书,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标准为城市社区和村改居社区每年5000元,农村社区每年3000元。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为四个季度考核的平均分。年度绩效考核90分以上,兑现城市社区和村改居社区5000元绩效工资,兑现农村社区3000元绩效工资;80分至89分的,兑现城市社区和村改居社区4000元绩效工资,兑现农村社区2000元绩效工资;80分以下的不予兑现。年终按照考核结果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