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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项目审核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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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项目审核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高标准、高水平推进开发建设,提升招商引资项目质量,规范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入驻项目,主要包括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信息技术、现代物流等产业项目,以及社会化融资的生态林业和学校、医院等社会事业类项目。

第三条入驻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符合《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的批复》、《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设的意见》、《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各产业专项发展规划。

二、工作流程

第四条企业向招商一(二)局或新区政务大厅窗口提交项目入驻申请资料,由招商一(二)局按照各自职能对项目申报要件进行初审后,提交招商引资项目审核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招商引资项目审核小组办公室接到材料后,组织新区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形成项目审核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项目审核会议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条审核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由招商一(二)局负责提交管委会审定,管委会审定通过后,工业类项目由经发局上报省工信委审定,其他类项目直接进入签约程序;审核小组审核未通过的项目,由招商一(二)局负责通知企业。

第七条省工信委审定通过后的工业项目以及其他类项目,由招商一(二)局衔接企业和管委会正式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书》,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园区跟踪协调办理入驻新区相关手续。省工信委审定未通过的工业项目,由招商一(二)局负责通知企业。

第八条审核小组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各产业发展规划。原则上招商企业应属于世界500强、全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或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专利技术企业。

(二)项目是符合新区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园区规划。

(三)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要求,资源利用和能源利用分析等。

(五)项目是否符合《招商引资导则》中投资强度的控制指标要求。

(六)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情况、可靠性等。

第九条项目审核会议议程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汇报和专家质询两个阶段。质询答复结束后,审核小组办公室当场整理审核会议意见,并由部门参会人员及专家当场确认签字。

第十条如果参会审核小组成员过半数对项目存在质疑,审核组可告知企业补充资料完善项目方案后再次审核。如果再次审核不通过,则当场出具审核不予通过意见。

三、审核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项目审核小组成员由新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相关部门原则上要求一把手或分管领导参加审核会,如相关领导无法参会,可授权本单位相关业务人员参会;参会专家的推荐根据行业分类和专业要求从专家人才库及省市发改、工信等部门的业务处室负责人选择组成。

第十二条审核小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9人。审核小组部门成员由经发局、监察局、园区办、规土局、建设局、环保局、招商一(二)局、行业主管局负责人各1名组成;相关行业专家3—5名。

第十三条参加审核会的专家,如不能参与审核,可由专家推荐同行业高级以上职称人选代替参与审核,并事前向项目审核小组办公室报备,由委托人提交书面意见,明确同意或不同意。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审核的人员若不能参会,一并按此执行。

四、审核规则

第十四条审核小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独立开展项目审核论证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项目事项,并对项目的审核结果负责。第十五条专家在参加审核时要遵守以下准则:

(一)禁止索取或收受项目单位或个人馈赠的财物或有价票券。

(二)禁止向项目单位提出与审核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暗示;不得接受邀请参加旅游、社会娱乐场所活动;不得让项目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与项目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得泄露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以及审核论证工作内情,不得擅自对项目单位做出与审核工作有关的承诺。

(五)不得进行其他妨碍审核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第十六条招商引资项目审核工作经费由新区财政局列入专项管理,专项经费只用于会议组织、专家评审等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企业及部门收取任何费用。

五、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初审联审程序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