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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老龄信息工作,实现老龄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省、市老龄办信息工作办法,结合我县老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老龄信息是对老龄系统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的反映,涵盖政策创制、工作部署、业务进展、活动开展、改革创新、重大事件、科研调研、事业发展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老龄信息工作要围绕全国、省、市老龄工作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完善信息工作网络,创新信息工作思路,加强对信息的组织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满足各级党委政府、老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了解老龄工作的需求,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反映老龄工作、老龄事业发展各方面进展情况。
第四条老龄信息工作,必须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决策;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灵敏高效,快捷畅通;把握规律,创新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老龄信息载体
第五条老龄工作信息载体为:全国、省、市、县老龄网站和省《老龄工作动态》。
(一)各级老龄网站信息:各级老龄门户网站主要面向社会公众,登载老龄工作动态、经验介绍、情况交流等内容。
(二)省《老龄工作动态》:刊载老龄重大事件、重点工作、重要活动;各市县、省老龄委成员单位贯彻省委、省政府、全国和省老龄委、老龄办重要部署和做好老龄工作、推进老年事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经验、好的做法。
第三章老龄工作信息网络
第六条县老龄委各成员单位确定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和专(兼)职信息员,各镇(街道)、开发区老龄办确定专(兼)职信息员。要保持信息工作队伍相对稳定,确保工作连续性。
(一)分管领导职责:管理和指导本单位及本系统信息工作;审核签发本单位上报的信息;督办领导批示件的办理;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信息工作的总结及表彰组织工作。
(二)信息员职责:按老龄工作要点和信息报送要点,收集、编辑本单位或系统的老龄信息,并按规定格式报送;为本单位或上级部门及时提供老龄信息服务;完成上级部门老龄信息工作约稿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老龄办为一级信息单位;其余单位为二级信息单位。县老龄办负责对一级单位老龄信息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总结、通报。
第八条信息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其主要来源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会议材料、领导批示、工作总结、基层情况、调研报告、突发事件及下级单位报送的信息(简报)、报表等。老龄信息工作者也可以通过下基层调研、约稿等方式收集信息第一手素材。老龄信息工作要善于通过有目的收集多方面素材,形成具有代表性、指导性或共性的综合类信息。
第九条最大限度实现信息共享。县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老龄办向社会本单位、本部门重大管理改革、创新举措等重要信息时,同步抄送县老龄办。
第四章信息审核程序及保密制度
第十条实行信息审核制度,各一级单位对所报信息真实性承担责任。向县老龄办报送的老龄信息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重要信息由主要领导审核(通过电邮投稿的,注明签发人),报县老龄办。各一级信息单位报送的信息,经县老龄办办公室初审,报县老龄办分管领导审核后,统一向上报送。
第十一条老龄信息工作应严格遵照各项保密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在老龄信息材料的收集、使用、传递、保管、移交等各个环节,都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特别是加强对重大敏感老龄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老龄信息内容及写作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按照全国、省、市、县老龄办的相关通知精神,请各单位、各部门重点围绕以下内容投稿:
(一)本单位、本部门在贯彻县委县政府、全国老龄办和省、市老龄工作重大部署方面突出做法,以及在贯彻县领导、县老龄委领导指导或批示方面的落实情况等;
(二)各级各部门贯彻实施《老年法》、《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情况和做法,针对老龄工作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各级、各部门针对老龄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
(四)本区域老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五)关注老年民生、民心与服务老年人的有效举措。在改革创新、服务老年事业发展方面的成功做法;
(六)能够体现地方或行业特色,或在本地区、全省、全市或全国领先的好做法,以及被推广的典型经验;
(七)突发性重大特大涉老事件以及处理情况;
(八)对老龄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和理念突破的调研报告;
(九)老龄工作重要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
(十)社会各界及媒体对老龄工作的反映和评论。
第十四条信息编辑要注重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喜忧兼报,简明扼要。动态类信息篇幅上一般控制在500字左右,不超过800字;投稿专报的专题信息篇幅一般控制在1000字左右,不超过2000字。统计类信息要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不超过3000字。
第六章老龄信息工作基础建设
第十五条加强老龄信息队伍建设。各单位要重视老龄信息工作,不断加强对老龄信息工作者在采编、内容把关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水平。关系爱护老龄信息工作者的成长,为其正常有序地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软、硬件条件。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积极支持老龄信息工作,为老龄信息工作者参加会议、查阅文件、采编信息、业务培训、外出调研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章老龄工作信息的考核通报
第十七条各镇(街道)、开发区老龄办报送信息,报送数量:每周不少于1条。
第十八条各单位信息约稿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报送任务。
第十九条县老龄办每月通报一次信息报送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老龄办负责解释。各单位、各部门可根据办法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老龄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