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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对我县季度经济运行考核评价工作管理,细化分解考核指标,落实考核责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标、内容及对象
1.考核指标为限额以上服务业营业税、增值税等。市政府对我县该项指标考核分值为13分。其中:现代服务业五大重点产业营业税、增值税考核指标分值为5分;其他限额以上服务业营业税、增值税考核指标分值为8分。
2.上述指标市政府考核对象为9个县(区),实行季度考核。
3.我县上述指标的考核对象为县国、地税部门。分设三个段位,1-3名为前段,4-5名为中段,6-9名为后段。
二、设专项考核奖
县财政预算安排120万元,作为限额以上服务业营业税、增值税等指标专项考核奖。
三、分段实施奖惩
根据市政府每季度经济运行考核结果,分段实施奖惩。我县上述指标考核结果处在1-3名的前段则按30万、20万、10万计算奖励;处在4-5名的中段则不奖不罚;处在6名扣10万元,再每退后一名加扣5万元计算处罚。
四、奖励计算办法
1.分项计算、汇总奖励。根据市政府每季度经济运行考核结果,按照其他限额以上服务业营业税、增值税考核指标(8分)和现代服务业五大重点产业营业税、增值税考核指标(5分)对应的考核段位,按3:2权重系数分项计算,汇总奖励或处罚。
2.奖惩资金国、地税部门同比例分担。上述奖励资金按5:5比例分配给国、地税用于奖励;处罚资金按5:5比例从国、地税年度财政奖励总额中扣除。
五、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