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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维护企业和引进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掌握引进人员的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情况,健全引进人员的考核制度,特制定办法。
一、考核工作原则
注重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企业和引进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及组织实施
考核对象为开发区国有企业通过社会招聘方式引进的人员。考核工作由引进人员所在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及监察、组织人事劳动、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考核时间
由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在引进人员工作满一年前三十日完成。
四、考核方法
被考核人员提交个人总结并进行述职后,由引进人员所在国有企业领导、中层干部、一般人员分别对引进人员进行考评打分,考评打分权重比为企业领导平均考评分占50%、中层干部平均考评分占30%、一般人员平均考评分占2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1)考评成绩达到32分的,为优秀;
(2)考评成绩达到24分及以上的,但不足32分的,为称职;
(3)考评成绩达到16分及以上的,但不足24分的,为基本称职;
(4)考评成绩低于8分的,为不称职。
五、考核结果处理
(1)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
(2)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的人员,由引进人员所在国有企业结合本企业经营状况,上报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