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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向型经济任务考核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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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向型经济任务考核办法

为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促进外向型经济工作再上新台阶,科学、公正、合理考核全县实际利用外资工作及自营出口任务完成情况,特制定2014年外向型经济目标任务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四大经济园区(临港产业区、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示范园、生态农业产业区)、乡镇和承担实际利用外资任务的部门。

二、考核内容

2014年实际利用外资、地方自营出口。

三、考核计分

1、考核采用百分制(实际利用外资占县总目标分值12分,地方自营出口占总目标分值2分),以各园区、乡镇和部门实际利用外资每超任务数10%加1分,每低于任务数5%扣1分,地方自营出口按任务完成

率计分。

2、对各单位实际利用外资实行“三个一”制度,即每月通报一次各单位完成情况,每季度实行将无项目、无外资到帐的责任单位亮黄牌一次,每半年对无项目、无外资到帐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一次。

3、实际利用外资考核采取“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实际利用外资任务的单位,不得参加综合奖项的评选,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任何奖项的评选。

四、考核确认

1、实际利用外资确认。以2014年当年验资报告及省商务厅确认数据为准。

2、地方自营出口确认。以2014年度海关反馈数据为准。

五、奖励制度

1、各责任单位通过自主招商,每完成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1万元人民币。

2、对引荐重大外资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到资的情况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3、对超额完成地方自营出口任务的乡镇,按超出比例给予奖励,超额20-50%,奖励乡镇主要负责人1万元人民币,超额50%以上,奖励乡镇主要负责人2万元人民币。

六、其他

为顺利实现实际利用外资数据确认工作,各责任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及时上报利用外资工作,若因单位未及时上报而造成实际利用外资数据未确认,在年终考核时将不作为利用外资实绩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