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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努力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特制订《区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类别
考核对象为全区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和单位。
考核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考核和基层单位考核四个类别。
(一)一级考核部门和单位为:区城管局、住建局、公安分局、淮城镇等4个部门和单位。
(二)二级考核部门和单位为:区经济开发区、城建办、卫生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商局、文广新局、文化旅游开发区、城投中心、商务局、药监局、城东乡等13个部门和单位。
(三)三级考核部门和单位为:区教育局、规划分局、广播电视台、新闻信息中心、机关工委、爱卫办、供销总社、贸易资产管理公司、机电化资产管理公司、轻工资产管理公司、物资资产管理公司、纺织资产经营公司等12个部门和单位。
(四)基层考核单位为:
1.社区:淮城镇、城东乡城市建成区范围的村(居)。
2.基层单位:各职能部门下属单位、分局、大队(站、所)和相关科室。
3.路段:建成区内所有主次干道(含广场)。
4.农副产品市场:建成区内所有农副产品市场。
5.居民小区:建成区内生活大院、居民小区及物管企业。
6.建筑工地:建成区内在建、待建工地和拆迁工地。
二、考核组织
成立区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考核小组。日常考核,由区城管办负责,年终或重点事项考核,由区城管办牵头,区监察局、督查办参与,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参加。
三、考核内容
详见年度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任务和考核细则(由城管委另行制订)。
四、设立城市长效管理基金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每年设立城市管理基金100万元,主要用于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奖励和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设置相应的奖励基金,主要用于本部门和单位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考核奖励等有关事项。
五、实行保证金制度
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和单位继续实行城市长效管理责任保证金和有偿代办费制度,数额与往年相同。上年度已缴纳保证金的部门和单位,保证金转为本年度,不再另缴。
六、实行有偿代办制度
实行城市长效管理工作有偿代办制,对交办问题整改不彻底或逾期不整改的,由区城管办委托有关单位实行有偿代办。代办经费从部门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局从部门和单位办公经费中扣除;对未缴纳城市长效管理保证金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由区城管委下达通知书,区财政局从部门和单位办公经费中扣除。
七、考核奖惩办法
1.考核采用日督查(含随机暗访)、月考核、季考核和年终考核(含民意测评)的方式进行。对督查、暗访发现的问题,即时交办。
对一级、二级考核部门和单位实行月考核,按月奖惩兑现;
对三级考核部门和单位实行季考核,按季奖惩兑现;
对一、二、三级考核部门和单位年终时进行全面考核,奖惩兑现。
2.对区领导及区城管办工作人员,根据市城管办考评结果分每月和年终兑现奖惩。全区当月和年终考核得分排名的进位奖,以及因工作创新被市级以上部门作为经验推广、召开观摩会和表彰的,奖励按往年标准不变。奖励资金从市所发奖金中列支。
3.对一、二级考核部门和单位,当月(年终)考核得分在150分至140分之间的,按当月(年终)保证金的100%奖励;得分在140分以下的,每少1分,扣除当月(年终)奖金的5%,扣完为止;得分在120分至115分之间的,不予奖励,并扣除当月(年终)保证金的50%;得分在115分以下的,扣除当月(年终)全额保证金。
4.对三级考核部门和单位,季(年终)考核得分在150分至140分之间的,按季(年终)保证金的100%奖励;得分在140分以下的,每少1分,扣除季度(年终)奖金的5%,扣完为止;得分在120分至115分之间的,不予奖励,并扣除季度(年终)保证金的50%;得分在115分以下的,扣除季度(年终)全额保证金。
5.开展城市长效管理七项“最佳最差”单位(最佳最差社区、基层单位、路段、市场、河道、小区、建筑工地)考核评比活动。评比采取职能部门推荐和区城管办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评选出七项“最佳最差”单位各1-2名。被市、区评为最佳社区、最佳基层单位的当月(季度)分别发给奖金800元,最佳路段、河道、市场、小区、建筑工地分别发给奖金300元;被市、区城管办评为最差社区、最差基层单位,第二月整改不到位的,扣除主管部门月保证金1000元,最差路段、市场、小区、建筑工地的扣除主管部门月保证金400元。
6.区颁发的城市长效管理奖金,主要奖给城市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城市管理职能部门的其他班子成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可从本部门设立的奖励基金中给予奖励。城市长效管理七项“最佳”的奖金直接奖给社区、基层单位、路段、河道、市场和主管小区、建筑工地的干部与一线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
7.各部门和单位在月度、季度、年终考核被扣除的奖金与保证金,用于区城市长效管理有关事项支出。
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职能部门和单位分值为2分。年终根据区城管办考核结果折换分值。
八、责任追究
1.对一年内连续三次或合计四次月(季)考核得分排名末位,或总分在115分(不含)以下的部门和单位,取消其评奖资格,扣除全年保证金。
2.对区领导和市、区两级城管办交办的整改事项,无特殊情况未整改的,除扣分通报外,由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曝光;通过舆论监督仍不整改的,由监察部门进行问责。
九、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