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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推进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现就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督查考核范围
列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中的首批参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41个部门和单位。
其他列入督查考核范围的部门和单位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信用办”)根据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需要,适时增补。
二、督查考核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查、违纪必究;奖罚分明、长效管理。
三、督查考核内容
(一)信息归集完成情况。按照《县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数据项说明书》确定各参建单位的数据项内容和归集周期,重点考核信息归集的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等。
(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各参建单位关于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组织体系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三)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县督查室和县信用办督查督办情况、督办件处理情况、分转的异议提交和信用投诉处理情况、档案归集整理情况。
四、督查考核方式
(一)信息归集完成情况考核(基础分100分)。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自动监测各参加单位的信息报送情况,并进行量化考核。考核方法如下:
1.月度报送情况考核。报送周期为月度的信息事项,需在每个月内至少更新一次数据,超过月度最后一天未报送数据,系统自动扣除绩效考核中的“信息更新频率”1.5分。
2.季度报送情况考核。报送周期为季度的信息事项,需在每个季度内至少更新一次数据,超过季度最后一天未报送数据,系统自动扣除绩效考核中的“信息更新频率”2分。
3.半年报送情况考核。报送周期为半年的信息事项,需在半年内至少更新一次数据,超过半年最后一天未报送数据,系统自动扣除绩效考核中的“信息更新频率”2.5分。
4.年度报送情况考核。报送周期为年度的信息事项,需在本年内至少更新一次数据,超过年度最后一天未报送数据,系统自动扣除绩效考核中的“信息更新频率”3分。
(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考核(总分100分)。县督查室和县信用办对参建单位的工作机制建设情况进行现场督查考核,主要采取查看文件和相关资料档案、听取汇报等形式开展。主要考核两个方面:
1.组织体系建设情况(50分)。主要考核:明确分管负责人(20分);明确业务牵头科室(20分);明确专人(信息归集员)负责(10分)。信息归集员如需更换,应报县信用办备案同意后方可更换。
2.规章制度建设情况(50分)。主要考核:制定本单位信息归集工作制度(30分);本单位或行业系统内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交流(20分)。
(三)绩效考核。县督查室和县信用办送交的督办件,参建部门和单位需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如因特殊情况期限内不能完成应及时申请延期,未按时办结且未经申报同意的,每条扣1分;分转的异议提交,需在1个月内处理,未按时办结的,每条扣0.5分;信用投诉,需在1个月内处理,未按时办结的,每条扣0.5分;因工作存在问题被县督查室或县信用办书面督办的,每次扣除2分;扣分不保底。
各参建单位年终考核得分=“信息归集完成情况”得分*70%+“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得分*30%—“绩效考核”扣分。
五、结果运用
(一)县信用办每月汇总各参建单位信息报送情况并予以通报。被县信用办首次催办的,对单位信息归集的具体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被二次督办的,由具体承办科室向县信用办写出书面说明;被三次促办的,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向县政府作书面说明。
(二)各参建单位年终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不按照统一要求的进度和质量开展工作的,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开展效果显著、得分前十名的单位,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
(三)县信用办负责对参建单位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及时报领导小组并抄送县督查室。县督查室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牵头组织抽查和全面检查,对在信息归集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