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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乡镇(街道)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加大培植财源和协税护税力度,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促进财政收入持续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乡镇(街道)2014年度实现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二、考核方式
考核按照“按月公布、年终考核,分档计奖、一次兑现”的方式进行考核,即:每月公布收入完成进度,年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分档计奖,年终一次兑现。
三、奖励措施
设完成任务奖和税收占比奖,奖金最高为10万元。
(一)完成任务奖。按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任务和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中乡镇(街道)本级国税(不含营改增)收入任务分别计奖。
1.凡完成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任务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凡完成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中乡镇(街道)本级国税(不含营改增)收入任务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二)税收占比奖。在完成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任务的前提下,按税收占比分档计奖:税收占比在85%(含85%)以上的奖励3万元;85%-82%(含82%)之间的奖励2万元;82%-80%(含80%)之间的奖励1万元,低于80%不予奖励。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虽完成任务但税收占比低于70%的乡镇(街道)完成任务奖按60%执行。
(三)奖金分配。考核奖金主要奖励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有功人员。奖金总额的70%用于奖励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党政正职的奖金比例分别占奖金总额的15%。
四、处罚措施
对未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任务的乡镇(街道),取消年终目标考核全面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税收征管。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排查税源,全面掌握税源分布情况,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税源稳定。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税收网络建设,严格履行协税护税义务,完善委托代征工作,确保税收应征尽征。
(三)严格督查考核。县财政部门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按月通报收入完成情况,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确保乡镇(街道)按序时完成财政收入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