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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跨越发展考核体系精神,不断扩大城乡基本社会保险覆盖面,着力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激发全系统上下进位争先热情,充分调动全系统干部职工在落实县委、县政府城乡基本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县政府《关于下达2013年度城乡基本社会保险覆盖面目标任务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局机关、公路站、运管所、航道站、海事处、乡镇综合所、客运服务站及公交公司等单位。
二、考核内容
城乡基本社会保险覆盖面考核内容为企业职工养老(简称“职工养老”)、城镇职工医疗(简称“医疗”)和失业三大保险当年新增参保人数(须连续缴费4个月以上)。
三、考核计分方法
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根据下达目标数按4:3:3权重计算完成率,再用完成率乘以满分即为最终指标得分。
四、奖惩办法
(一)对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奖励
1.凡在考核期间完成率达80%以上的单位,每完成1人(按权重计算后)分别按职工养老保险30元、医疗保险15元、失业保险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对于完成率达80%以上,且完成数在90以上(含90人)、80至90人、70至80人的单位分别增发单位奖金8000元、6000元、4000元。
(二)以上奖励对象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三)完成率低于50%的单位不计分。
(四)上述奖金由局财务支付。
五、考核管理
1.局项目办具体负责城乡基本社会保险覆盖面的考核工作,局机关、公路站、运管所、航道站、海事处、乡镇综合所、客运服务站及公交公司等单位城乡基本社会保险覆盖面新增参保人数和基金完成数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数为准。
2.局纪委和局项目办将定期对城乡基本社会保险覆盖面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察、通报,确保全年目标顺利实现。
3.本办法由局项目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