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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上级纪委和局党委的工作部署,引导各学校围绕全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鼓励和推动各学校开拓创新,实干兴教,全面完成年度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任务,提升整体工作水平,现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
二、考核内容
围绕上级纪委和局党委的工作部署,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为主线,着重对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信访及案件查办、行风建设及专项治理、宣传教育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
依据2014年度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和目标考核细则,确定考核项目、分值和目标要求,于次年对本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对各项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计分。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排出顺序,确定先进集体奖进行表彰。
有以下情况的,经局纪委监察室认定后,在综合考核计分的基础上实行加分:
(一)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40分;
(二)受省委、省政府或教育部表彰的,加35分;
(三)受市委、市政府或省教育厅表彰的,加30分;
(四)受区委、区政府或市教育局表彰的,加25分;
(五)受镇级党委、政府或区教育局表彰的,加20分;
有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一)未能完成局纪委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组织领导
(一)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局纪委书记任组长,局监察室和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等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局监察室主任兼任。
(二)本年度考核工作于次年1月份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本年12月底,各学校对照局下达的年度纪检监察工作目标考评细则进行自查,并向局纪委监察室书面报告自评结果。
2、次年1月15日前,局纪委监察室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学校上报情况进行认真核实,按考核标准进行初评;
3、1月25前,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学校自评和初评情况进行核定、汇总,提出评分和表彰意见;
4、1月底前,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评结果和表彰意见,并进行表彰奖励。
五、本办法由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