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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镇内外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健全招商引资工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全面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推进九龙经济跨越式发展。依据区相关招商引资文件精神,结合先进地区的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范围
机关中层以上干部,部分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各行政村。
二、目标任务
以镇党委、政府每年初确定下达的协议引进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和引进内资的目标任务为工作目标。(引进外资的按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任务,奖励标准仍按外资奖励政策执行)
三、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
㈠奖励
1.引进外资。本办法所指外资是指我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资金。
⑴工业、农业项目。实际利用外资50-150万美元(含150万美元)按4‰比例奖励;150-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按5‰奖励;3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按6‰奖励;500-800万美元(含800万美元)按7‰比例奖励;8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按9‰比例奖励;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1%比例奖励。
⑵服务业项目。对引荐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业经营项目,按项目经营投产后一年内上缴税收镇本级财政分得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⑶增资项目。对外资企业的增资项目按上述第⑴条标准减半奖励,奖给增资企业。
利用外资引荐奖均按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支付。
2.引进内资。本办法所指内资是指我镇以外的资金。
⑴工业项目。凡引荐项目的实际到帐资金在1000万以内的(含1000万元)的按2.5‰比例奖励;1000-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的按3‰比例奖励;2000-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的按4‰比例奖励;3000-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的按5‰比例奖励;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的按6‰比例奖励;1亿元以上的按8‰比例奖励。
⑵农业项目。凡引荐项目的实际到帐资金在300-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的按4‰比例奖励;500-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的按5‰的比例奖励;2000万元以上的按6‰比例奖励。
⑶服务业项目。对引荐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业经营项目,按项目经营投产后,一年内上缴税收镇本级财政分得部分的20%给予奖励。税收逐年增加,可连续两年获奖,第二年奖励金额为当年新增税收镇本级财政分得部分的20%。
3.对引进一定数额的外资和内资,发展我镇社会事业的项目;对筹集来源多元化的项目;对税收实行即征即退的项目;对境外赠款所获外资;实行一事一议,适当奖励。
4.由村招引的项目,按引进项目产生的税收镇本级财政分得部分的50%长期奖励给招引项目的村,作为村级集体收入。对于具体引资人按奖励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享受政府招商优惠政策期间村不享受分成)。
5.鼓励吸纳镇外税源。吸纳镇外税源镇本级财政分得部分每10万元人民币可以抵算当年招商引资任务100万元人民币,并计算奖金。以村为单位吸纳的一次性税收不纳入村当年财税考核基数。
6.以上所有项目引进后,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地须在九龙镇,否则不予奖励。
㈡考核
招商引资工作关系到全镇经济发展大局,体现本地区经济开放程度和未来发展后劲,能否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是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把机关中层以上干部,部分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各行政村的招商引资实绩与年终奖金实行挂钩。具体考核指标以当年镇下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分解为考核依据,其办法为:
1.事业编制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年终考核完成引资任务的,除享受全额工资外,同时享受年终目标管理奖励,完不成任务的扣发年终目标管理奖的15%。行政编制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完不成任务的,在市、区对九龙镇的相关奖励中按相应级别事业人员的年终目标管理奖15%的相应金额逐年扣除,并可在下年度继续扣除,扣足为止。
不在镇机关领取工资及目标管理奖的垂直单位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完不成任务的按其15%的目标管理奖数额,在镇发相关补贴及奖金中给予扣除,并可在下年度继续扣除,扣足为止。垂直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为行政编制的,参照镇同级别行政编制人员的奖罚政策执行。
2.部分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完不成任务的扣发年终目标管理奖的15%。
3.各村招商引资与年终分配挂钩,完不成任务的,年终分配方案批准时扣发15%。泰九委发〔2007〕19号文件《九龙镇村干部报酬考核办法实施意见》中的关于招商引资考核的部分以本办法的标准执行。
四、考核兑现
镇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镇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
㈠外资金额的确认。协议利用外资以工商登记注册为依据。实际利用外资以《验资报告》、外汇进帐凭证单和进口设备报关单为据;外资由区外经贸局认定。审核认定工作由镇台商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
㈡内资金额的确认。以投资者购置土地、厂房、设备等实际投入资金的有效票据为依据。内资由镇工业园区、财政所审核。审核认定工作由镇台商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
㈢奖励对象的确认。由项目投资者填写引资人确认表,经审核后明确引资人。引荐者为单位的,奖金由单位研究分配;引荐者为1人以上的,按1人计奖,奖金的分配由引荐者之间协商解决。个人所得税由财政所发放奖金时按相应的国家政策代扣。
㈣外来投资企业、私营个体业主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和实行一企多牌或在镇内相互转让的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㈤对新引进当年没有完成投资的跨年度项目,可按当年实际投资额计算引资任务,不计算引资奖金。次年经验收完成投资后,再按当年投入计算当年引资任务,计算累计引资奖金。也可待项目全部投产后一次性计算引资任务及奖金。领取奖金的项目,必须是投产见效(纳税)的项目。一个项目只奖一次,属于企业内部技术改造和扩能项目,原则上不再奖励。
五、兑现程序
1.引进项目按照协议所规定的序时进度资金到帐建设后,由引荐者填写《泰州市九龙镇引荐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报镇工业园区管委会。
2.镇工业园区管委会接到奖励申请表后,对照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镇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引进者凭批准手续到镇财政所领取奖金。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上报统计数据,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计奖资格,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六、本考核办法以外的镇内外人士引荐项目落户九龙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七、本办法由九龙台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奖励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生效,本镇原有相关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停止执行。